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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视角看《孟子》

发布时间:2019-04-10 14:41:13 作者:王木木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孟子,姬姓孟氏,名轲,战国时期著名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关于他的思想,主要记录在《孟子》一书中。本文选取了《孟子》中的几段内容,在带领大家了解孟子思想的同时,尝试从法律的视角进行解读。

孟子的环保思想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孟子·梁惠王上》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细密的渔网不放入大的池沼里去捕捞,那鱼类就会吃不完了;按一定的时令砍伐树木,木材也会用不尽了。粮食和鱼类吃不完,木材用不尽,这样便使百姓对养家糊口、办理丧事没有什么不满了。

孟子在捕捞、采伐方面的观点体现了他的生态环保理念,这种理念在今天依然适用,并与现代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不谋而合。如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规定:“……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其中“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不正是对“数罟不入洿池”的法律表述吗?又如,我国《森林法》第八条中“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的规定,与“斧斤以时入山林”也有着相同的目的和意义,即通过对伐木数量、面积及时令等方面的限制,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同时,相关法律还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孟子对以邻为壑的批评

白圭曰:“丹之治水也愈于禹。”孟子曰:“子过矣。禹之治水,水之道也,是故禹以四海为壑。今吾子以邻国为壑。水逆行谓之洚水—洚水者,洪水也—仁人之所恶也。吾子过矣。”——《孟子·告子下》

在这个故事中,白圭说:“我治理水患的本领比大禹强。”孟子说:“你错了。大禹治理水患是顺应水的本性进行疏导,所以大禹把四海作为蓄洪区。而你现在却把邻国当作蓄洪区。水倒流叫洚水—洚水就是洪水—这是有仁爱之心的人所厌恶的。所以你错了。”“以邻为壑”这个成语便出自于此,比喻只顾自己的利益,把困难或祸害转嫁给别人。

孟子从道德的层面上对“以邻为壑”的做法进行了批评。现代法律在处理邻里关系的问题上与孟子有着相似的态度,即反对以邻为壑,主张与邻为善、予邻以便利。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依照本条规定,因排水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邻人的损失。

偷鸡贼的托词

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孟子·滕文公下》

这个故事是说,现在有一个人,每天偷邻居家一只鸡。有人劝告他说:“这不是有道德的人该有的行为。”那个偷鸡的人说:“请允许(我)减少一些,每月偷一只鸡,等到了明年再停止。”——如果知道这样做不合道理,就要迅速停止,为什么要等到明年呢?孟子写下这个故事意在讽刺那些明明认识到错误却不愿意彻底改正的人。

盗窃,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的行为。偷鸡贼偷盗邻居家的鸡,侵犯了邻居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偷的鸡已经被偷鸡贼吃掉或卖掉,邻居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如果偷鸡贼将偷来的鸡养在自家院子里,邻居可以要求他返还原物(鸡)。我们看到,故事中的偷鸡贼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反而在什么时候停止盗窃这个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偷鸡贼不知悔改,继续他的盗窃行为,当他偷盗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时,便会构成盗窃罪,将受到刑事处罚。这也告诉大家,当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时候,就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持续下去只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到的结论也不同;不同的人看待同一件事,得出的观点或许也会不同。换个角度看《孟子》,你又会有哪些发现呢?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年第一期·总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