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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石子引发的诉讼

发布时间:2019-06-23 16:50:11 作者:温晚晚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明哼着儿歌,走在小区的路上。突然,一颗小石子从小明的头顶上方落下,正好砸在了小明的头上。“砰—”小明感到头上一阵剧痛,跌坐在地上。这时,邻居张伯伯恰好路过,连忙跑过来,只见小明用右手捂着头,血从指缝里流了出来。张伯伯急忙打电话叫救护车,将小明送到医院。经诊断,小明的头皮受到损伤。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三千元。小明遭遇飞来横祸,他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欲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那么,他们应该起诉谁呢?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假设情景一

小明被砸伤时,居委会王大妈也在不远处。当时,她看到小强(七周岁)趴在五楼的阳台上,往下扔了一颗石子,刚好砸到了小明的头。经询问,小强承认石子是自己搞恶作剧扔的。

小强抛掷石子的行为和小明受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但承担侵权责任的却不是他,这是为什么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强是七周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小强对小明造成的损害,由小强的监护人(也就是小强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假设情景二

小明被砸伤时,居委会王大妈也在不远处。当时,她看到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均已成年)站在五楼的阳台上,同时往楼下各扔了一颗石子。这三颗石子大小、形状基本相同,其中一颗石子砸中了小明,但不能确定是哪一颗石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情景中,我们只知道侵权人在张李四、王五三人之中,但不知道砸伤小明的那颗石子究竟是谁扔的,即属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由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张三、李四、王五要承担连带责任。何为连带责任?举例来说,小明可以只要求张三一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赔偿。如果张三一人赔偿了小明的全部医药费,在赔偿完之后,可以向李四、王五追偿。

假设情景三

小明被砸伤时,没有人注意到是谁投掷的石子。警方调查后,只能确定石子投掷的大致高度:石子是从五楼或六楼被掷出的。五楼和六楼共有二十户人家。小明被石子砸中时,503室的住户家中没人,他们一家人在国外旅游,可以提供当时不在家的证据。其他十九户当时家中都有人,他们全部声称没有扔石子,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如果本情景成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了。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本情景中,除了503室的住户能够提供不在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其他十九户都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小明所受的人身损害,由其他十九户住户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行为非常危险,即使是一颗小小的石子,在重力加速度作用之下的破坏力也是相当惊人的,轻则造成无辜路人受伤, 重则导致他人失去生命。所以,同学们不要随意向楼下抛掷物品,莫让高空抛物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法律延伸--国外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古罗马:在罗马共和国末期,罗马街道狭窄,住宅密集,经常有东西从住户的窗户投下、坠落,导致行人受伤。针对这样的情况,罗马法律规定:“如果从建筑物中落下或者投出的任何物品在公共场所造成损害,住户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可受到‘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之诉的追究,被要求双倍地赔偿损失。同一房间的数名房客将负连带责任。”

新加坡:新加坡非常注重保护城市环境,当然也包括城市安全环境。新加坡的法律曾规定,一旦发现高空抛物者,将没收其公寓,如果致人受伤,还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为了保证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取证,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在全国安装了很多摄像头,并鼓励市民发现高空坠物或高空坠物危险时果断报警。

智利:《智利民法典》第2328条规定:“因建筑物内的物体从高处坠下所致的损害,被害人有权向居住在该建筑物内物体下坠处的所有的人提起诉讼。在无法证明是他们中的谁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损害时,由所有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巴西:《巴西新民法典》第938条规定:“居住在同一栋楼或该楼的一部分里的人,对于从此楼掉落的或在不该掷出物品的地方被掷下来的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坠落、抛掷物致害且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居住者承担责任。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一期·总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