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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中寻法踪

发布时间:2019-11-04 09:35:45 作者:王木木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可谓百家争鸣、人才辈出,这一时期也涌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等众多学派,出现了诸子百家彼此诘难、相互争鸣的盛况,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众多的学术派别中,有些思想及实践与现代法律存在着联系或共通性,在本文中,不妨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有教无类”与受教育权

子曰:“有教无类。”《论语》

〈解释〉孔子说:“无论什么人都可以接受教育。”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教育方面主张“有教无类”,即谁都可以接受教育。不过,在孔子之前,西周教育的特点是“学在官府”,即学术研究和教育工作都由官府垄断,因此,只有贵族子弟才有资格接受教育。孔子为了让平民百姓也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创办了“私学”,想来这里读书的人只要给孔子十条干肉,就可以进入“私学”接受教育,聆听孔子的教诲。(“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孔子“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打破了贵族阶层对学术的垄断,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教育,享受教育带来的好处。 今天,国家更加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宪法将受教育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另外,我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还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根据这项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或少年失学、辍学,任何人、任何单位也不得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或少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百人逐兔与物权法

慎子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吕氏春秋》

〈解释〉慎子说:“一只兔子跑到大街上,众人都会追逐它,并不是这只兔子足够众人分,而是因为兔子还未确定归属。很多的兔子在市场上,行人路过也不会去看它们,并不是行人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市场上的兔子有主人。确定归属之后,即使不肖之徒也不会去争夺。” 

慎子,名慎到,是从道家走出来的法家创始人物,曾经以“百人逐兔”的故事对物品权属的重要性进行了说明:权属未定,百人逐之;权属既定,无人争抢。其中提到的“权属、归属”,在现代民法中也有对应的法律概念—“物权”。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设立这部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从而定分止争。因此,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可以适用《物权法》。


古代讼师与现代律师

(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 。民之献衣褚 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吕氏春秋》 

〈解释〉(邓析)和有官司的百姓约定,打大官司收取一件外衣,打小官司收取一条短裤。向他献衣服学习诉讼、咨询法律问题的人数不胜数。

邓析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名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名辩之学”的创始人,另外,他还有一个重要的称号“中国的讼师鼻祖”。何谓“讼师”?讼师就是我国古代社会中,代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邓析作为中国有史料记载的最早的讼师,精通法律,能言善辩,在诉讼的过程中,敢于提出独到的见解。 当今社会,与古代讼师一样替人打官司的人被称为“律师”。在司法活动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律师的身影,他们运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缜密的法律思维,依法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为律师如此重要,所以为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我国还专门制定、颁布了《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工作机构、业务、权利和义务 等作了明确规定。在法律的监督和保障下,律师依法执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百家争鸣之后,很多学派逐渐被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但先秦诸子那些关于政治、社会、道德、法律等方面的思想,即使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仍能给我们留下广阔的思考空间,这是他们为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年第四期·总第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