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乐园

首页> 学生乐园  >  一家之言 > 正文

拾得遗失物之后——从《乐羊子妻》谈起

发布时间:2020-01-06 14:03:21 作者:扬六青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乐羊子妻》出自《后汉书·列女传》,通过讲述乐羊子妻子的故事,赞扬了乐羊子妻子的高尚品德和过人才识。《乐羊子妻》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乐羊子曾经在路上行走时捡到一块别人丢失的金子,便拿回家交给了妻子。他的妻子说:“我听说有志气的人不喝‘盗泉’的水,廉洁方正的人不接受‘嗟来之食’,何况是捡拾别人丢的东西,谋求私利来玷污自己的品德呢!”乐羊子听后十分惭愧,于是把金子丢弃到野外,然后远游拜师求学去了。[1]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是捡到金子的人,也可能是丢失金子的人。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对“拾得遗失物”作了明确规定。拾金不昧不仅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的一项规定。


遗失物的概念

在民法中,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有三个特征:(1)遗失物必须是具体的物,并且是动产(即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物),而房子、森林、荒山这样的不动产是不可能成为遗失物的;(2)遗失人暂时丧失了对物的占有;(3)遗失人对该物丧失占有不是基于自愿,遗失物一般是遗失人不小心丢失的遗失物不同于抛弃物。抛弃物是指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比如,小明将一个易拉罐扔进垃圾桶,当小明把易拉罐扔掉时,他就失去了对它的所有权,易拉罐便成了无主财产,之后谁先捡到它,谁就是它的所有权人。遗失物也不同于埋藏物。埋藏物是指所有权人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场所的物,所有权人知道它被埋藏在了什么地方,客观上并没有丧失对埋藏物的占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拾得遗失物后的处理

故事中,乐羊子原本想将金子占为己有,但听了妻子的一番话之后,感到十分羞愧,便将金子丢到了野外。将捡到的遗失物再丢弃是最好的做法吗?我们来看看《物权法》中对拾得遗失物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捡到他人丢失的东西后,如果能联系到失主,应及时通知失主来领取。有时候,我们可能联系不到失主或者有别的急事要办,这种情况下,可以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之后,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如果联系不到权利人,则应及时发布“失物招领”“招领启事”等招领公告。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在拾到物品后,可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寻找失主,同时还要看管好遗失物以免其受到损害,在这个过程中,拾得人也可能需要花费金钱,这就降低了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从而导致遗失物返还率降低。为了鼓励拾得人积极返还遗失物,有的国家规定了“有偿”归还遗失物,即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之后,失主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一定的酬金。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失主领回失物时必须给拾得人酬金,《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拾得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费用、报酬:“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有些失主在丢失重要的东西之后,会向公众发布寻物启事,悬赏寻找遗失物。在此种情况下,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依照承诺支付悬赏金。举个例子:张三的爱犬走丢后,张三在小区附近发布了一条寻物启事,内容大致为:如有人捡到张三的爱犬并送回,张三愿意拿出1000元作为酬谢。李四捡到狗之后联系张三,并要求张三支付1000元钱,那么,张三就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付给李四1000元钱。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要遵守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和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后返还失主或交到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到不贪他人之财,行事无愧于心。



[1] 羊子尝行路,得遗金一饼,还以与妻。妻曰:“妾闻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况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乎!”羊子大惭,乃捐金于野,而远寻师学。——《后汉书·列女传》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年第十一期·总第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