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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区介导的未成年犯罪防治体系

发布时间:2020-01-15 09:15:2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法制日报法学院 浏览次数:

社区介导,是指社区介入到未成年犯罪的预防过程中并发挥主体导向作用,牵头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各单位,运用守望相助制度及时发现具有犯罪倾向的问题少年,从而防止其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生的治理模式。

  □ 罗白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社区介导,是指社区介入到未成年犯罪的预防过程中并发挥主体导向作用,牵头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各单位,运用守望相助制度及时发现具有犯罪倾向的问题少年,从而防止其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生的治理模式。社区介导体系的理论依据基于社群主义,它是与自由主义论战发展而来的政治学理论,指类似家庭、社区、村落等社会群体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目标,在强调个人自主性的同时又以共同善为基础克服个人主义的侵蚀。它主张每个人都出生于社会共同体中,个人利益会包含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渗透于个人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来说,犯罪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侵害,更是对社区的侵害。而社群主义中的社群除了狭义的社区更应当包括学校、企业以及其他关系意义上的社区,因此社群中利益相连、休戚与共的社会成员更应发挥作用来实现共同善,与此同时,由于社群成员的身份认同形成契约,使得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更易实现身份认同,从而修复社会关系。



域外社区犯罪预防的治理经验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英美两国曾广泛运用社区犯罪预防模式来打击未成年犯罪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英国内政部于1991年发布《摩尔根报告》启动“使社区更安全计划”,并指出“打击犯罪曾被片面的理解为仅仅是警察的职责,相反,政府更应当调动社区各个部门的社会力量来参与与犯罪斗争”。在随后的几年间,除了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开展治理项目,全国范围的社区也自下而上地启动“社区参与,社区授权”的预防行动。英国社区广泛采用情景预防:通过“目标加固”手段,例如改善街道和公共场所照明条件、对小汽车增设防盗报警装置,来加固犯罪目标从而增加犯罪难度,以及动员居民实施非正式监视的巡逻活动提升犯罪风险等举措来整顿社区,使其处于低犯罪、高监控之中。与此同时,英国也采取多协作的模式,倡导警察局、政府这样的国家职能机构与社会部门及私人企业开展合作,有时还会邀请类似社区的社会公共组织参与监督计划并发挥作用,正如《摩尔根报告》所指出的那样,“任何有意义的地方性犯罪预防体系都必然会和地方民间团体相互关联”。
美国青少年犯罪社区起步较早,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美国国会通过《多途径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建立了法律实施协助管理局,并在后续通过了一系列法案为控制和打击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物资资金保证。到了20世纪后期,以社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重点落在了动员社区居民上,并逐渐形成了守望相助制度倡导居民自治自卫,通过“邻里防卫”、建立“社区预防犯罪服务处”“街头治安队伍”促使警务工作向社区和居民倾斜,下沉警力的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居民能动性和积极性,推进了警方和社区居民在预防犯罪上的紧密协作,取代了案件发生后的被动应对。



我国的未成年犯罪预防构建


从英美两国社区预防实践来看,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为以下几点:首先,应当在立法上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依附建设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项目提供物资基础,在完善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同时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其次,借鉴美国的守望相助制度,警力有限而群众力量无限。在发现具有犯罪倾向的问题少年方面,社区可以依靠广大的社区居民来进行“监督”,对辖区内的居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自身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对违法犯罪的现象留心戒备,在发现有问题少年的不端正行为时及时产生关注态度,在发生违法事件但并不广为人知之时,及时向社区法制办报备。由于社区具有传播效应,也不宜过度宣扬传播具体某位少年的负面影响,以保护其身心健康,为后续开展教育、挽救、感化活动,实现他们的身份认同清扫障碍。
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报备至社区法制办后,就应当由社区进行介入,并发挥导向作用。社区首先应当联系相关未成年人的家庭父母,告知其子女的具体行为,并责令家庭父母对子女教育训诫,社区法制办人员应定期家访了解相关未成年人近期的身心状况。但是这一职责的作用与相关家庭父母的客观素质具有极大的关系,因此社区介导也应该发挥其主体导向作用——构建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的关联网络。在发现问题少年后,社区不应当仅仅依靠家庭一方,更应该联系具有教育职责的学校。依托学校为管教基点,通过学校一方积极抚育的针对性方针,对问题少年及时加以约束,同时学校在监管未成年人的日常行为是否出格、是否异常等方面,具有更加直接的优势。学校可以通过家访了解问题少年的家庭情况,并对父母提出管教意见。在沟通无果后,学校应当及时向社区法制办反映情况,由学校和社区双方联系家庭对其父母进行沟通教育。
最后一道防线则是公安机关等司法行政部门的干涉。《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求“加强对街道和社区的治安防控网建设,将治安联防矛盾化解纳入社区建设任务”。因此,公安机关首先应当加强对社区的治安防控力量,在日常的巡逻执法活动中了解有关情况,阻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发生率。其次,社区在发现问题少年后,通过与学校、家庭的联络,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但未产生明显作用后,应当积极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出面干涉。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各种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宣传,先对问题少年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定期家访、开展法律教育活动、带领问题少年参观社区矫正中心等方式,让有潜在犯罪心理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走向正道。
社区在未成年犯罪预防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发现具有犯罪倾向的问题少年,并及时介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了解身心成长状况,联系社会各主体对他们教育、挽救及感化,从而降低未成年犯罪的发生率。因此在未来的社区治理中,应当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基点的未成年犯罪防治体系,让青少年悬崖勒马并悔过自新,同时也为实现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富有成效、实现从源头治理的治安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