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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是“抢”来的

发布时间:2019-06-07 09:01:54 作者:李晓恬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民警简介】

小尚,2006年毕业于警察学院治安管理专业,2007年参加公安工作,多次受到市局嘉奖,并于2016年被评为劳动模范。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治安民警,他工作踏实,任劳任怨,经常为了案件不眠不休,是绝不放弃的“死磕派”。

“把车还我!”

“你先还钱!”

周末的街头人来人往,车水马龙,路边一男一女的争吵声引来了路人的注意。不少人循着越来越大的争吵声望过去,只见一名红衣女子和一名黑衣男子正在争执着什么,两人中间还横着一辆崭新的电动自行车。难道光天化日之下还有人敢明目张胆地抢劫?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男子理直气壮。

“我没说不还,可我现在没有。”女子也毫不示弱。

“你今天不还钱,就别想把电动车骑走!”

“你还我车,不然我就报警了!”

“警察来了我也不怕,是你先欠钱不还的!”

红衣女子拿出手机,真的拨打了报警电话,而黑衣男子丝毫没有让步的意思,一手攥着电动车钥匙,一手紧抓着车把不放。

民警小尚和同事赶到现场时,两人之间的言语冲突正不断升级,还好仍然隔车对峙,没 有进一步发展成为肢体冲突。小尚和同事疏散了围观的群众之后,向两人了解情况。

原来,两人本是朋友,大约三年前,红衣女子向黑衣男子借了两万块钱,说好一年后归还,结果至今未还。男子多次打电话催要,而女子只是嘴上答应,实际上既没有还钱,也不再露面。今天,黑衣男子刚好遇见了正在路边停放电动车的红衣女子,便拦下女子,拔下了 车钥匙,抢过电动车,逼女子还钱。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跟民警小尚说明情况的时候,男子还拿出了女子借钱时写的借条,上面的确写明了女子借钱的事实和还款日期,以证明自己并非无理取闹,是因为女子一直拒不还钱,自己没办法才使出这一招。“既然她不还钱,我就先扣下她的电动车。等她还了钱,我自然会把车子还给她。”男子气愤地说。

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小尚对男子说:“这位先生,我看您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她欠您的钱,于情于法都该还。但是,您无权扣押她的电动车。”

“那我能怎么办?我平时找她,她从不露面。我不扣下她的车,准保会‘人财两空’ 的。要不这样,民警同志,您把车扣留在派出所里,让她还我钱之后再给她车,我信得过你们。”

“感谢您的信任,但这属于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我们无权管辖,派出所也不能随意扣留公民的财产啊!您可以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她,法律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判决她还钱,而她依然不还,您还可以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我今天要是坚持把车骑走呢?”   

“那您的行为就涉嫌违法了。根据法律规定,针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我们有权要求您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也就是说,您必须把电动车还给这位女士,我们是不会让您把车骑走的。”

追债不成,男子自然心急,但民警小尚的解释他也听明白了。他逐渐冷静下来,语气也 缓和了许多:“民警同志,车我可以还给她,我也想再给她个机会,但是能不能让她重新写一张借条?这张借条上的还款日期马上就超过两年了。”

看来这位黑衣男子还是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的,他是担心一旦超出诉讼时效,如果女子还 是没有还钱,自己再去法院起诉恐怕也难以追回欠款了。经过与红衣女子沟通,她答应了男 子的要求,两人跟随民警小尚回到派出所,在小尚的见证下,女子重写了借条。

拿着新写的借条,民警小尚对黑衣男子说:“这位先生,有问题咱们要依法解决,这样既给了您朋友一次机会,也避免了自己因违法而受到处罚。另外,提醒您一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至三年了,更有利于保护咱们的权利了。”

夜幕降临的时候,红衣女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黑衣男子带着新写的借条离开了派出所。“如果每个人都能诚实守信、懂法守法, 将会减少多少不必要的争吵和纠纷啊。”看着两人渐渐远去的背影,小尚默默地想着。这时,值班室的警铃又响了起来……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一期·总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