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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小偷的来信

发布时间:2019-06-23 16:16:47 作者:三木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韦礼安法官在清晨迈进办公室时,发现桌子上放着一封信,而这封信的寄件人居然是一个小偷,其内容也令人哭笑不得。

尊敬的法官大人:

冒昧写信给您,是想对现行的刑法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现行法律中,规定官员受贿罪的起刑点是一千金,偷窃罪的起刑点是五百金。我想就这个规定提出我的观点,我认为受贿罪的起刑点不应该仅仅是偷窃罪的两倍。

首先,从两个犯罪行为的劳动成本和劳动量来说,我们偷窃者需要翻墙、开锁、入室,还要在不影响主人工作生活的前提下小心翼翼地行动,心理压力极大。一旦被发现,我们还要以百米赛跑的速度逃跑,劳动量极大。而那些贪官呢,只要在办公室喝喝茶就能得到高额的贿金了。如果我们每个月要吃五十斤粮食, 他们只需要五斤就够了吧。

其次,贪官们可是精神贵族,我们呢?在精神上完全没有地位可言。他们被高额的贿金养得精神放松,而我们由于工作压力问题,几乎抬不起头来,即便我们是自找的,但他们的精神状态也太让人不满了。

贪官为了放松有聚会,当然我们也有,但是他们在聚会上有听众,有美酒佳肴,还有不绝的掌声。据我所知,我们的市长一边与我们大谈反贪腐的重要性以及市政府对反贪腐采取的措施, 另一边却偷偷地收取企业的钱和贵重礼物。

第三,从长远看,我们没有保险金,他们却有维持一生的保险金,重点是我们偷窃的行为可能只影响到一个人,他们却能影响到一群人。

从上述三点来看,他们的工作投入低回报高,对国家影响十分巨大,而一旦被发现,受到的惩罚只是我们的两倍,是不是有点太便宜了?

感谢您耐心读完这封信,祝您工作顺利。 

一个不敢具名的小偷

这封“小偷的来信”虽然荒诞,里面却蕴含着一个重要的道理:罪重的应该量刑重,罪轻的应该量刑轻。用专业法律名词来解释,就是“罪刑相当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当还有着更新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不仅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7年第二期·总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