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乐园

首页> 学生乐园  >  法律小故事 > 正文

好消息还是坏消息

发布时间:2019-06-23 17:45:16 作者:李晓恬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民警简介】

小尙,2006年毕业于警察学院治安管理专业,2007年参加公安工作,多次受到市局嘉奖,并于2016年被评为劳动模范。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治安民警,他工作踏实,任劳任怨,经常为了案件不眠不休,是绝不放弃的“死磕派”。

“有一个好消息,还有一个坏消息,你想先听哪一个?”

说话的是派出所民警小尙,地点在看守所。站在他对面的是一名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采取三十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好消息。”

“好消息是检察机关没有批捕你,你可以被释放,取保候审了。”

听到这个结果,嫌疑人高兴得差点儿蹦起来,对小尙连声道谢,又催促对方快点儿给他办理手续,让他尽早恢复自由。突然,他好像想起了什么,问道:“那坏消息呢?”

民警小尙严肃而认真地宣布:“你因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缓刑了。” “啊?”笑容僵在嫌疑人脸上,立刻变成了欲哭无泪的表情。

“缓刑”都“撤销”了,对嫌疑人来说不应该也是好消息吗?别着急,让我们先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缓刑”。

简单说,“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来说,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考验期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那么,“撤销缓刑”到底意味着什么呢?这就需要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真学习一下了: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嫌疑人之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如前所说,如果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而本案中,身处缓刑考验期的嫌疑人却没有珍惜这一改过机会,无视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被司法机关给予三次警告,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据此法院最终下达裁定书,撤销原判决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虽然检察机关对其本次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决定不予批捕,但一纸裁定书又让他留在了高墙内。

回到开始那一幕,相信现在的你一定明白嫌疑人听到“撤销缓刑”的消息后为什么会“欲哭无泪”了。是啊,前一秒的“好消息”刚让他的一只脚踏出看守所大门,后一秒的“坏消息”又让他彻底“进去了”。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正是嫌疑人自己。由于对法律的漠视与践踏,他亲手将自己送进了冰冷的监狱。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7年第二期·总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