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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小狗

发布时间:2019-03-14 11:11:43 作者:张家海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一天,王小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发现了一只小狗。

她环顾四周,没有发现小狗主人的踪影。她想:不如把它带回家,我早就想要一只小狗了!带着意外的惊喜,王小晗高高兴兴地把小狗带回了自己家里。

“过来,小狗狗,让我抱抱!”王小晗坐在沙发上,一边抚摸着小狗,一边想:我真是太幸运了,白白得到一只小狗。无意间,她发现小狗脖子上戴着一个项圈,项圈上还挂着一块小牌子,牌子上面写着小狗主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

“怎么办?要不要通知小狗的主人把它领回去?可是我舍不得呀!”

“呜,呜!”正当王小晗犹豫不决的时候,小狗一边呜咽着一边舔着她的手心,好像在求她把自己留下。一向喜欢小狗的王小晗,越看眼前的小狗越觉得它可爱。于是,她打定主意,把小狗留下来。

从那以后,王小晗每天出门都会给小狗买好吃的,回到家的第一件事也是给小狗喂食,逗它玩耍。可是,有一天放学回来,王小晗突然发现小狗没了前几天的那股欢快劲儿,病恹恹地趴在那里,一动不动。“小狗一定是生病了!”她连忙抱着小狗直奔宠物医院。

在兽医的诊治和王小晗的精心照顾下,小狗很快康复了。看着眼前又活泼起来的小狗,王小晗松了一口气。她越发喜爱这只小狗了,几乎把这小家伙当成了自己最亲密的伙伴。

可是,好景不长。一天,王小晗刚回到家,就接到了一通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小狗的主人,不小心弄丢了小狗,苦寻无果后就报了警,警察通过调取路边的监控录像,发现小狗是被王小晗带走的。于是,小狗的主人要求王小晗将小狗还给自己。

“哪有这么简单?”听到小狗主人的要求,王小晗说,“小狗是我在路上捡回来的,凭什么还给你?”可小狗的主人又说:“既然是捡回来的,你就应该将小狗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何况小狗的项圈上还写有我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你怎么能不通知我而将小狗占为己有呢?”

看来,小狗确实要还给它的主人了,王小晗又提出要求:“归还可以,但你得支付我这几天在小狗身上花的营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总共3000元,少一个子儿都不行!”尽管她心里清楚,实际上自己喂养和医治小狗总共也就花了大概1000元,可小狗的主人强行要回小狗的行为让她很不甘心。

小狗的主人当然是一百个不乐意了。他认为,王小晗说的这些费用其实根本不存在,她只是想敲自己“竹杠”而已。而且,如果一开始王小晗没有把小狗带回家占为己有,又怎么会产生这些费用呢?二人开始争执起来,你一言我一语,情绪越来越激动,话也越说越难听。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几次沟通都没有结果,最终,二人来到了法院,请法官处理此事。

在法庭上,二人陈述了各自的理由。听完双方的陈述,法官随即有了结论。法官说:“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王小晗应当将小狗还给它的主人。

“如果小狗的主人之前曾悬赏寻找遗失的小狗,承诺给找回小狗的人一定的报酬,当他寻回小狗时,就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小狗的主人不曾有过悬赏寻狗的行为,也就不用支付报酬了。至于王小晗提出的3000元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人王小晗的行为属于侵占遗失物,因此她无权请求小狗主人支付其在保管遗失物时所支出的费用。”

最终,法院不支持王小晗的赔偿要求,并判决其无条件将小狗归还原主人。

“唉,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听了法官的宣判,王小晗难过地低下了头,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七期·总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