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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 筑牢监管防线 守护学生舌尖安全

发布时间:2020-01-06 09:38: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天津教育报刊社 浏览次数:

为保障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日前,市教委与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对校外配餐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在校外配餐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校外配餐企业的引入、选择程序进行了规范,对建立部门联动以及引入社会各界的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属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办法,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配餐企业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权责,存档备查;检查配送食品的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及时分发的,必须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检查配送食品的外观感官性状是否异常;检查配送食品所用容器、餐具以及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每天检查食品分餐员的健康状况,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人员不能担任分餐员工作;落实配送食品的每餐留样;落实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通知》明确规定,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有将操作间监控视频传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平台条件的配餐企业,并与其签订供餐合同。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的资质入围企业中公开、公平、公正选取服务本校的配餐企业,按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营养需求制定主副食餐量和收费标准。各学校要与选定企业签订配餐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项内容,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并存档备查。

《通知》还要求,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通过校内公示栏和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配餐协议、收费标准、食谱及伙食账目、主副食的餐量、食品进货来源及学生在校就餐情况等信息,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委会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学校及家长代表,对校外配餐企业进行抽查走访并对其食品安全和服务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撤换不符合要求的校外配餐企业。

此外,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指定部门、设专人负责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关注送餐车辆、配送路程、用餐时长等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环节,规范日常操作行为。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学校不得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学校教职员工必须付费就餐。各学校要通过营养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