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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遂良买房案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合同

发布时间:2022-03-11 09:58:22 作者:胡艺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提起褚遂良,你可能会想到《雁塔圣教序》、初唐四大家,也可能会想到他是唐太宗临终托孤的顾命大臣,还可能会想到他强烈反对废王皇后、立武则天为后。但你可能不知道他曾因为强买别人的房子被弹劾,并被贬官出京,做了同州刺史。

永徽元年(650年),时为中书令的褚遂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购买了67岁的中书译语人史诃耽的房子,结果遭到了监察御史韦思谦弹劾。史诃耽是一个在中书省当翻书译语直官的粟特人,职事品阶为正六品上。当时褚遂良已是正三品的中书令,而且是史诃耽所在单位中书省的最高长官。长官强买下属房子,这本是二人之间的私事,却被监察御史弹劾,这中间自是少不了史诃耽的告发。案件发往大理寺审核,大理丞张山寿认为,褚遂良强买房屋应当征铜20斤(以铜赎罪,相当于徒一年);大理寺少卿张叡册则认为房屋售价是官估的,没有问题,褚遂良无罪。韦思谦坚持认为,官市可以由官估,由政府确定牌价,但是私人交易园宅及田地,不能用官估,张叡册舞弄文法,附下罔上,罪在当诛。这个案子告到了高宗那儿,高宗认为刑狱关系到人命,至关重要,像张叡册这样的人怎么能在大理寺任职呢?于是,褚遂良被贬为同州刺史,张叡册被贬为循州刺史。

本以为这个案件至此就算告一段落,但是不到两年,永徽三年(652年),褚遂良被复用,升为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韦思谦因为弹劾一事遭到报复,被贬出京为清水县令。永徽六年(655年),在是否立武则天为皇后的斗争中,褚遂良与长孙无忌强烈反对废黜王皇后,甚至不惜以辞官作为筹码。武则天成功登上后位,褚遂良则是一贬再贬,先是长沙,再是桂林,最后是越南,一代名臣最后客死他乡。

回到案情本身,中书令褚遂良强买中书译语人史诃耽的房子,当依贷所监临财物有剩利论罪,计利准枉法论。《唐律疏议》卷第十一职制第142条“贷所监临财物(问答一)”规定:“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授讫未上亦同。余条取受及相犯,并准此)。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余条强者准此)……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褚遂良最低笞五十,最高处以绞刑。本案中,遂良被贬为关内道同州刺史,属于从轻判处。大理少卿张叡册附下罔上,以为价当官估,准估无罪,属断罪失于出,当减褚遂良罪五等治罪。实际上,大理少卿张叡册被贬为岭南道循州刺史,重于对褚遂良的判处,属于从重判处。本案的另一个当事人史诃耽,生于隋陇右监牧的核心地区平凉,精于马牧。武德七年(624年)他被高祖特敕任命为北门供奉进马。说到北门您可能会觉得陌生,但它的另一个名字玄武门,您可能会恍然大悟。武德九年(626年),时为秦王的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射杀太子李建成。事后,高祖立李世民为太子,随后退位为太上皇。像史诃耽这样的小人物自是不能位列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但他在政变后,从一个没有职事品只有供奉名义的低级勋官,被敕授五、六品的牧监正监,一举进入“通贵”行列,显然是因立功而获得升迁,这也表明了史诃耽在玄武门事变中的立场。能拥有让褚遂良强行购买的房产,说明他的宅邸应该是精美奢华的房子,其本身应该也“家累万金”。而且作为粟特人,史诃耽虽然做官但仍然从事其民族擅长的商业活动,故而积累了大量财富。但是,仅凭这些,他和顾命大臣褚遂良相比地位差距可谓判若云泥,在居大不易的京师,凭着语言能力,安分守己地从事翻译工作,究竟得有多大的能力才能扳倒褚遂良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当时的政治环境入手。

唐高宗李治本不在太宗立太子的考虑范围之内,因其兄李承乾与李泰相争之隙,得到长孙无忌、褚遂良等助力,才得到太子大位。所以,他初登大宝行使皇权时,很可能受制于长孙无忌。长孙无忌身为高宗母舅兼托孤重臣,在朝中素来具有实力、声望,高宗即位后,他更是与褚遂良等人掌握朝中大权。自古以来,但凡托孤的大臣,如周公、霍光,均是大权独揽,必为英主新君所不容。因此,高宗对于长孙无忌,自是难以容忍。高宗关注褚遂良案,借题发挥,最终将褚遂良贬往外地,有其政治意图。褚遂良是长孙无忌坚定的政治盟友,有他在朝中,高宗必然多受掣肘,夺权于长孙无忌的意图难以实现。既然褚遂良触犯律法,高宗当然不会放过这个绝佳的机会,征铜20斤尚不能达到高宗的目的,将褚遂良贬往外地,使其不得位列朝中才是高宗所需。基于此,褚遂良并未征赎铜,而是被贬为外州刺史。然而,褚遂良毕竟是长孙无忌的亲密政治盟友兼得力帮手,长孙无忌岂能坐视其遭受高宗打压,于是在他的努力下,褚遂良只是被贬往长安附近的同州任刺史。而且不到两年就被调回长安,而且还擢升为吏部尚书。不过,蛰伏6年之后,高宗最终在永徽六年借废立皇后之事,联合朝中反对长孙无忌的势力,果断出手,击败长孙无忌,执掌朝中大权。所以,褚遂良买房案看似是一场交易显失公平的经济案件,但是其背后却蕴含着政治权力的角力。

(文章节选自胡艺《案卷里的唐朝法律故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