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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发布时间:2021-02-17 10:39:2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国《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目前,我国所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那么,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举例来说,在班级中选举班长,每个同学都参与了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班长,这就是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优点有:第一,有利于增强选民的主人翁意识;第二,能够直接、快捷地反映民意,推动民主发展;第三,选民直接选举自己的政府,政府也直接对选民负责,有利于促进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提高候选人能力;第四,由于不可能贿赂全国的选民,直接选举还能有效遏制贿选等腐败现象。

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就如同一个班级中有5个小组,每组学生先在组内选出能够代表组员的组长,再由组长们投票选出班长。这种选举方式在人口多、地域广的地方能够节省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是低成本高效率的选择。另外,民选代表的整体素质一般高于一般公民的素质,因此更能够从整体上代表和体现公民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