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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的法令

发布时间:2017-07-31 16:54:12 作者:桃子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熟悉影视作品的朋友们对琼瑶和于正这两个名字一定不会陌生,那么也应该知道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2014年,中国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称其《宫锁连城》电视剧的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自己创作的《梅花烙》小说的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属于严重侵权行为。2015年,此案终审落幕,判决琼瑶胜诉。

琼瑶的最终胜诉,所依靠的法律武器就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用来保护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权利的一部法律。小说、绘画、电视剧、电影……著作权涉及我们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作为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著作权法》,却只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虽然时间短,但它对人类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却是不可估量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这还要从它的诞生讲起。

最早在15世纪中叶,随着我国发明的印刷术在欧洲的传播和改进,印刷出版业成为新兴行业。到了16世纪,一些印刷出版商希望能得到出版印刷图书的垄断权以压制擅自翻印者,而当时的封建统治者也认为为了巩固政权,有必要加强对思想和印刷出版的控制。在这两种因素的驱使下,英国等国开始实行由王室向印刷出版商颁发图书专印许可证的制度。

英国于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封建制度被推翻,科学和文化迎来了黎明,人们越来越重视科学文化的力量。18世纪初期,文艺界和科学界在1708年向英国国会提交了“鼓励知识创作的权利”的提案。1709年1月11日,提案转到国会下院和英国皇家学会。此时英国的统治者正是爱好科学知识的安妮女王(1665~1714)。安妮女王非常重视这个提案,并且向皇家学会和科学家牛顿咨询,最终决定采纳他们的提议。于是,1710年4月10日,女王公布了《安妮法令》(Statute of Anne,又译作《安娜法令》),并正式执行。

其实《安妮法令》的全名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令。它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不仅废除了代表封建制度的图书专印许可证制度,还满足了当时的新兴资产阶级的社会和经济要求,保护了作者的权益,同时也奠定了现代版权法的原则基础,甚至影响和启发了后来的世界版权立法。

时至今日,以《安妮法令》的诞生为契机,各个国家都开始有了自己的《著作权法》,用以对作者的成果进行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以激励创新、保护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为基础,维护着作者的权益,其实质就是通过保护权利人,激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使公众最大限度地受益。同时对创作者而言,创作作品既是一种高尚的精神活动,又可以成为自己的谋生手段。《著作权法》的诞生也充分体现了对智力创作的尊重和肯定,激励了创作者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用不断涌现的优秀作品为人类文化发展作出贡献。《著作权法》也规范着文化的传播途径,使公众享有更多获得知识文化的权利,极大地提高了作品的传播速度。

我们国家则在1986年4月12日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诞生以来的第一部全面而又系统地规定著作权的法律。它是我国著作权法历史上新的里程碑。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正式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自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正式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在版权保护的道路上,我国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令人欣慰的是,著作权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作者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相信这将为我国文艺创作事业的发展带来深远而有利的影响!

(本篇文章刊载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学版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