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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啬的王戎

发布时间:2021-02-10 10:30:13 作者:袁琳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王戎是魏晋时期的名士,他与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阮咸常常集于竹林之下,肆意酣畅,谈玄论道,因此七人被合称为“竹林七贤”。但是,你知道吗?王戎在历史上还是个著名的吝啬鬼,《世说新语》“俭啬”门的九篇故事中,王戎的故事就占了四篇。这些故事通过短短一百多字,刻画出了王戎富贵且吝啬的形象,其中还涉及不少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王戎俭吝,其从子婚,与一单衣,后更责之。”

这句话的意思是:王戎很吝啬,他的侄子结婚,王戎只送了一件单衣,过后又要回去了。

看到这儿,也许有小伙伴会想:王戎会不会生活很贫困,才不得已将送出去的单衣要回来呢?事实正好相反,王戎家世显赫、非常富有,《世说新语》在这个故事的下一篇就描述了王戎的富有程度:“司徒王戎,既贵且富,区宅、僮牧、膏田、水碓之属,洛下无比。契疏鞅掌,每与夫人烛下散筹算计。”王戎多有钱呢?房屋、仆役、良田、水碓之类,洛阳城里没有人能和他相比。他有很多契约账簿,常常和妻子在烛光下摆开筹码来计算。由此可见,王戎不是缺钱,而是太过爱财。

遇上这么小气的亲人,估计王戎的侄子也挺郁闷。但从法律上分析,侄子是否必须得把单衣返还给王戎呢?这涉及民法中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赠与财产还没有交到受赠人手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赠与这件事从没发生过。但如果赠与财产已经交到受赠人手中,赠与人就不能再反悔了。故事中,王戎(赠与人)已经将单衣(赠与财产)送出去了,现在他侄子(受赠人)是单衣的所有权人,因此王戎是不能再把单衣要回来的。

“王戎有好李,卖之,恐人得其种,恒钻其核。”

这句话是说:王戎家中有一棵好李子树,他卖李子的时候,担心别人买了李子后,也拿李子核栽种出这么好的李子树,于是就把李子的核钻取出来后再卖。

可见,王戎不仅贪财吝啬,还很自私,不允许别人从自己身上获利,好的李子树只能自己栽种,别人都不能种。

虽然王戎这样做显得过于小气,但单从法律上看,王戎的做法也尚在合法范围内。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子树是王戎的财产,从李子树上摘下的李子也归王戎所有。王戎可以对李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将李子的核钻取出来,再比如将李子拿到集市上售卖。当王戎将李子卖给别人时,王戎与买李子的人之间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旦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王戎应将李子交给买方,而买方应按商量好的价钱向王戎支付价款。

“王戎女适裴(wěi),贷钱数万。女归,戎色不说,女遽(jù)还钱,乃释然。”

这段说的是:王戎的女儿嫁给了裴,曾向王戎借了几万钱。女儿回到娘家时,王戎的脸色很不高兴,女儿很快把钱还给他,王戎这才心平气和。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王戎的小气可谓“一视同仁”,面对欠钱的亲生女儿,也一样没有好脸色。

王戎借钱给女儿这件事使得王戎与女儿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王戎是出借人,女儿是借款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时会与出借人约定还款期限,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也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如果王戎和女儿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女儿可以随时偿还借款,王戎也可以催告女儿在合理期限内还钱。另外,我们不知道王戎有没有和女儿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了利息,那么女儿在偿还本金的同时,还要依约向王戎支付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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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戎的吝啬,后世观点不一:有人批评他贪婪且吝啬、功利、钻营;也有人为他辩白,认为魏晋乱世,政局动荡,王戎只能故意表现得非常吝啬,才能隐藏自己的才干,韬光养晦。那么你的看法是什么呢?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20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