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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惨世界》中的情与法

发布时间:2017-12-13 14:37:23 作者:袁琳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悲惨世界》是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Victor Hugo,1802—1885)创作的著名长篇小说之一,它被评价为人类苦难的“百科全书”。小说在讲述冉‧阿让、芳汀、珂赛特等人物的生活经历的同时,还加入了很多法国的政治、革命、法律、宗教等内容,向读者全面展示了19世纪前半期法国的社会生活画卷。因此,《悲惨世界》中的很多情节都与法律有关,你注意到了吗?

‧阿让因一块面包入狱19年

贫困工人冉‧阿让因为偷了一块面包而被捕入狱,被判了5年的徒刑。期间,他几次越狱又被抓回,前后累计共加判了14年刑期。就这样,冉‧阿让在监狱里服了19年苦役后才被释放。

通过文中的描述,我们知道,冉‧阿让因为偷窃面包被判了刑,判刑的根据就是《刑法》。《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相比,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最严厉,因为刑法中规定的刑罚主要以限制、剥夺人的人身自由(徒刑)或剥夺人的生命(死刑)为主要内容。因而,刑法在适用上需要更加谨慎,只适用于那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以盗窃罪为例,如果盗窃数额比较小,又不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情形,那么偷盗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通常情况下,他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再回到文中,因为偷了一块面包,冉‧阿让就要被剥夺5年的人身自由,以现代法律的标准来看,这样的刑罚实在过于严苛了。冉‧阿让偷窃面包的行为,如他自己所说—“他承认自己犯了一种应受指摘的鲁莽行为”,但是这种违法行为并未达到刑法上的犯罪标准,冉‧阿让不应该承受过重的刑罚。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应坚持“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理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主教米里哀的包庇

‧阿让出狱后,到处受人白眼,没有工作,没有住处,于是他决定报复社会。因此,当好心的主教米里哀留宿他时,他盗走了米里哀的银器。他逃到街上,被警察抓住。当警察押着他来见主教时,主教却说那些银器是自己赠送给冉‧阿让的,这使得冉‧阿让的内心受到了极大的触动。

‧阿让偷了贵重的银器,犯了盗窃罪,本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由于米里哀主教的包庇,使冉‧阿让免受法律的惩罚。从现代法律的角度来看,米里哀主教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米里哀明知道冉‧阿让触犯了刑法,却用谎言为冉‧阿让隐瞒罪行,使他逃脱法律制裁,这是对罪犯的姑息与纵容。因此,米里哀主教的做法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阿让收养珂赛特

‧阿让受到主教的感化,化名马德兰,开办工厂,热心帮助穷人,后来被市民选为市长。他的工厂里有一个叫芳汀的姑娘,她为了工作,不得不把女儿珂赛特寄养在旅馆老板德纳迪埃家中。德纳迪埃夫妇趁机不断地敲诈芳汀,致使她贫困交加,最后患上重病。芳汀死前请求冉‧阿让抚养珂赛特。后来,冉‧阿让找到了珂赛特,将她抚养长大。

芳汀死后,珂赛特成为孤儿,因此冉‧阿让想要代替芳汀抚养她长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收养”。收养是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我国,收养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来源于《收养法》。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而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收养的程序性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如果在我国,冉‧阿让必须满足前述条件,他和小珂赛特之间的养父和养女关系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悲惨世界》是一幅展现人性与法理、道德的画卷,它色彩浓重瑰丽,气势磅礴浩大,摊开书本,翻动纸张,法国半个世纪的社会全貌便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本文只是选取了其中的几个片段,对其进行了法律方面的引申和探讨。如果想要全面深入了解书中的世界,体会作者想要传达的思想与内涵,有兴趣的小伙伴不妨找出原著细细研读一遍吧!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小学版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