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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孟尝君列传》

发布时间:2019-04-10 14:49:33 作者:扬六青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孟尝君列传》出自司马迁的《史记》,记述了“战国四公子”之一孟尝君的生平经历。孟尝君名叫田文,是战国时期齐国靖郭君田婴之子,因其封地在薛地(今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又称薛公,号孟尝君。本文节选了《孟尝君列传》中的部分内容,试与大家一起穿越古今,看看在孟尝君的故事中,都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

抚养义务与监护职责

初,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子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田婴。田婴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

这段话讲的是,田婴有四十多个儿子,他的一个小妾生了个儿子取名叫文。田婴对田文的母亲说:“不要养活他。”可是田文的母亲还是偷偷地把他抚养长大了。等田文长大后,他的母亲通过田文的兄弟让田婴见到了田文。而田婴见到田文后,愤怒地对田文的母亲说:“我让你扔了这个孩子,你却将他养大了,这是为什么?”

那么,是田文的母亲做错了吗?她当然没有错。虽然田婴是田文的父亲,但他并没有权利决定自己儿子的生死。而且,根据现代法律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了。田婴是田文的法定监护人,但他不但不履行监护职责,还欲侵害被监护人田文的人身权利,因此,田婴可能会被撤销其对田文的监护资格。如果造成田文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话,田婴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君子”也违法

幸姬曰:“妾愿得君狐白裘。”此时孟尝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无双,入秦献之昭王,更无他裘。孟尝君患之,遍问客,莫能对。最下坐有能为狗盗者,曰:“臣能得狐白裘。”乃夜为狗,以入秦宫臧中,取所献狐白裘至,以献秦王幸姬。

这里说的是,秦王想要杀掉孟尝君,孟尝君便派人去向秦王的宠妾求救。宠妾说想要孟尝君的那件白色狐皮裘。但是,孟尝君此前已经将自己的那件白色狐皮裘献给秦王了。因此,孟尝君为这件事感到非常忧愁。这时,他的门客中有一名能扮成狗的模样去偷东西的人主动请缨,要为孟尝君取回白色狐皮裘。于是,当天夜里,他就化装成狗,潜入了秦宫仓库,取回了白色狐皮裘。随后,孟尝君将白色狐皮裘献给了秦王的宠妾。

那么,孟尝君将自己送出去的白色狐皮裘偷回来,算是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吗?答案是肯定的。当孟尝君将白色狐皮裘赠与秦王时,白色狐皮裘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由孟尝君所有变为秦王所有。而孟尝君把白色狐皮裘偷回来的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了,自然属于盗窃行为。虽然孟尝君并没有直接实施盗窃,但是他指使自己的手下实施了盗窃行为,故孟尝君和那名偷盗白色狐皮裘的门客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委托代理与越权代理

孟尝君相齐,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收邑入,三反而不致一入。孟尝君问之,对曰:“有贤者,窃假与之,以故不致入。”孟尝君怒而退魏子。

孟尝君任齐国宰相时,他的侍从魏子曾替他去收封邑的租税,去了三次,结果一次也没有把租税收回来。孟尝君问他原因,魏子回答说:“有一位贤德的人,我私自借您的名义把租税赠给了他,所以没有收回来。”孟尝君非常生气,因而辞退了魏子。

我们可以将孟尝君与魏子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孟尝君委托魏子代自己收取封邑的租税,孟尝君是委托人,魏子是被委托人,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收封邑的租税。现在,魏子把收来的租税以孟尝君的名义赠与了他人,这种做法已经超越了他的代理权限,这也是孟尝君生气的原因。那么,魏子私自假借孟尝君的名义将租税赠与他人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知,魏子是孟尝君的侍从,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魏子将租税赠与他人这一行为是在孟尝君的授意下做出的,则魏子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司马迁在《孟尝君列传》结尾处说:“我曾经路过薛地,那里有很多凶狠残暴的年轻人,与邹地、鲁地迥然不同。我向那里的人询问这是什么缘故,人们说,孟尝君曾经招揽了天下许多以侠义自称的人,来到薛地的乱法犯禁者大概就有六万多家。”孟尝君将违法犯罪的人招入门下,以今天的法律来看,这已经构成了“包庇罪”,不知道几千年前的孟尝君有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呢?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八期·总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