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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同学, 之言 对不起,你的名字不合法

发布时间:2019-06-23 15:48:06 作者:张瑞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望子成龙,先取好名。”孩子出生后,相信对于很多父母来说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给孩子取一个好名字。

父母想给孩子起个好名字的心情可以理解,可最近这几年,很多父母不知是为了彰显个性,还是为了体现与众不同,给孩子起了各种天马行空的“奇葩”姓名,比如“王者荣耀”“史诗王爵”“许多金子”“北雁云依”等。那么这些名字真的可以使用吗? 它们是否合法呢?我国法律对姓名又有什么规定呢?

一、公民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属于具体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由此可见,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这包括有权决定采取何种姓、名及其组合,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有权依照规定来变更自己的姓名。

二、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坚持的原则

公民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应坚持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坚持合法原则,即公民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公民行使姓名权时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公民的姓和名,不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悠久而深厚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它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因此,公民在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时,应当至少满足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而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我国法律对公民行使姓名权的约束

姓名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可滥用。

第一,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虽然子女的姓氏不是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甚至也没有禁止子女选择父姓或者母姓以外的姓氏,但姓氏的选择也不是随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上述规定中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该如何理解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的判决书中给出了解释:

“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是选取其他姓氏时应当满足的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

“(一)所谓公序良俗,即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二)关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要求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姓氏作为独特的文化现象,是中华民族维系血缘关系的重要纽带。随意更改姓氏或自创新姓氏,都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违背中华民族姓氏传统的传承本义,既有违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对姓名中生僻字的约束。为了彰显个性,越来越多的父母把生僻字用在了孩子的姓名之中。但是父母的这种行为却会给孩子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进行户口登记时,所有汉字均需参考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进行填写,选择超出《通用规范汉字表》范围的生僻字会影响孩子的户口登记、入学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公民享有姓名权,但不可随意创设姓氏,更不可随便取名,任性而为。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四期·总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