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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染的河流

发布时间:2019-06-23 17:03:18 作者:扬六青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小晴的家乡是一座美丽的小城,山清水秀,风景宜人,每年都会吸引很多外地游客前来观光游玩。不过,最近半年,这里的游客人数却在不断减少。小晴听老师说,这是因为小城主要的旅游景点A河被严重污染。从半年前开始,A河上游的水开始发黑,不再清澈,人们走在河边时,经常能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而正是在半年前,A河上游附近新建成了甲、乙两家化工厂。因此,人们猜测, 河水污染或许与这两家化工厂有关。最近, 小晴所在城市的市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将这两家化工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一千万元。

与此同时,小晴的爸爸也将甲、乙两家化工厂告上了法院。原来,小晴的爸爸在A河下游附近承包了一片鱼塘,前段时间,鱼塘里的鱼大规模死亡,他认为这是受A河水体污染的影响所致,故要求法院判令化工厂赔偿自家鱼塘旳经济损失。

环境遭受侵害,谁可以提起诉讼š

一般来说,在一个民事案件中,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举个例子:张三的好友李四被王五打伤了,李四可以起诉王五,但张三不能,因为王五没有对张三造成伤害。但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不同,环境污染侵害的不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权益, 而是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众”人数多且难以确定,故由公众提起诉讼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时就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法律规定的组织、人民检察院等都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一般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因此,本案中,小晴所在城市的市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 就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谁来承担责任š

本案中,小晴的爸爸将甲、乙两家化工厂告上了法庭,两家化工厂是否应当向他赔偿损失呢?这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假如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甲化工厂违规排放工业废水,污染了下游地下水的水质,造成下游鱼塘中的鱼大规模死亡。而乙化工厂的生产废水排放符合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不会对河流和鱼塘造成污染。那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化工厂排放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和鱼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甲化工厂作为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化工厂没有损害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假如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甲、乙两家化工厂都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A河中,废水污染了河流,影响了地下水的水质,造成了下游鱼塘中鱼的死亡。其中,甲化工厂的污水排放总量是乙化工厂污水排放总量的五倍。那么,两家企业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甲、乙两家化工厂都是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甲化工厂要承担比乙化工厂更多的责任。

三、假如在审判过程中,甲、乙两家化工厂均声称,下游鱼塘的鱼大规模死亡是由最近在全市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造成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甲、乙两家化工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致鱼死亡的原因是疫病而非化工厂排污”,排污行为和鱼塘中的鱼大规模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甲、乙两家化工厂就无需对鱼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我们要从自身做起,保护好身边的环境,发现破坏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或通知有关部门。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不会使“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成为记忆中的风景。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二期·总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