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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的正义观 —《东方快车谋杀案》观后感

发布时间:2019-08-21 13:18:43 作者:甘正气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以前读过《东方快车谋杀案》这部推理小说,昨晚看了同名电影,并没有太多惊喜,倒是大侦探赫尔克里波洛最后对凶手的处理引发了我的思考。他推理出了案件的真相,也作出了自己的选择——没有将凶手绳之以法。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原著作者阿加莎克里斯蒂借此反映出的“正义观”。

这是一种有关“私力救济”的正义观。它涉及对一个重大法理问题的解答:在什么情况下,人们可以越过司法机构,自己去惩处违法者?

小说中,本案的被害人雷切特曾经绑架并杀害了小女孩黛西,由此造成了黛西的保姆、父亲、母亲的死亡,黛西的弟弟或妹妹也胎死其母腹中(黛西的母亲当时怀有身孕)。相信很多人都会说,雷切特的手上沾满了五个人的鲜血,他应该为他们的死负责,但实际上,雷切特仅需要对黛西一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另外几人的死亡并不是由雷切特直接造成的,所以,他并不需要对其他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可是,雷切特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根据小说中的叙述,雷切特依靠积累的大量财富,经过秘密疏通,利用法律上的某些漏洞,最终竟被宣判无罪。总之,雷切特逃脱了美国法律的制裁。由此,我不禁想到美国法律界那句名言:“谁请到了最好的律师,谁就拥有了最好的司法系统。”而这句名言在我国可就行不通了,因为我国的司法体系实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兼顾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两项并行的原则,我国的刑事法律不会惩罚任何一个无辜的人,也不会让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逃脱应有的制裁。 如果雷切特在我们国家接受审判,他绝对不可能依靠自身积累的财富,通过上下打点从而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

可是,当国家司法力量正在对违法者进行追究,或者已经追究了违法者的责任,但并没有让受害人及其亲属、朋友满意,此时,受害人和他的亲属、朋友如果像《东方快车谋杀案》中那样对违法者实行“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那就是违背正义的了,因为它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对法者 的惩罚超过其应该受到的限度(如重复处罚);二是恶性循环,即被“私力”惩处的违法者的亲属、朋友反过来以同样的“同态复仇”,对原来的受害人及其亲属、朋友进行“反报复”。这样,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一旦泛滥开来,那么每个人都将陷入这种同态复仇的死循环,社会也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人民也就没有任何安全感可言了。在这种情境下,就需要国家司法力量的介入了。因为,国家司法力量存在的意义就像是隔离加害方与受害方,阻断或者缓冲两方面力量直接交锋的重要介质,就像核反应堆中的镉棒(起到控制反应速度的作用)。这就是刑罚权应该仅为国家所掌握的意义。

大侦探赫尔克里波洛最后放走了凶手,让他们免于法律的追究,但是谁又能保证他们今后不会遭遇相同的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呢?现实社会无法像小说和电影那样,可以有改变情节的续集。如果一个社会只能靠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来实现正义,那么这个国家的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就岌岌可危了,整个社会也很可能又退化回奉行“丛林法则”的原始时代。这是否同样也是阿加莎克里斯蒂对当时美国社会和法律的一种担忧呢?


法律名词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 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程序正义: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传统,即“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 (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小贴士

“私力救济”是什么呢?

“私力救济”指的就是,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自助等行为保护自己被侵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私力救济游走 于公力救济的边缘,是人类社会最初形成的权利救济方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发展经验。

“私力救济”应该是和原违法者造成的侵害大体相当,或者小于原违法者造成的侵害,不能超过。在没有司法机构的原始社会,认可度最高的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就是 “同态复仇”。“同态复仇”之所以在不短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被认为是正当的,就是因为加害者和被报复者归于一人,并且损害与报复的程度是大体相同的。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二期·总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