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乐园

首页> 学生乐园  >  一家之言 > 正文

加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26 08:51:29 作者:王思洋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摘要

网民个人信息汇聚成海量数据,驱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也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但个人信息重利用、轻保护的问题突出,个人信息泄露影响人们的生活安宁,甚至造成财产损失。加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要坚持以人为中心,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在数据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加强执法力度,使人们在法律保护下分享大数据时代的红利。


关键词

个人信息、利用、侵权、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战略,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达8.02亿,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网民数量全球第一,电子商务总量全球第一,电子支付总额全球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互联网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获取公共服务的新平台。在人们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也源源不断地涌向网络。海量数据驱动着产业升级,促进数字经济、便民利民信息、政务服务、创新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网络空间利用个人信息侵害人们权益的事件也屡屡发生,电话、短信、邮件骚扰,网络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而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


一、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界定

专家学者们对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界定见仁见智,从法律实践来看,剖析我国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最新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两高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01 7 年6 月1 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综上,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出数据化、社会化特征:一是只能为自然人而非公司、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拥有;二是能够对主体构成识别,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不属于个人信息;三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最终决定权;四是具有财产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承载着更多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发展的需求。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数字经济的特点是,用户越多, 产生的数据量就越大、越丰富,数据的潜在价值就越高,因此刺激着人们过度收集、滥用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擅自披露和共享等) , 个人信息“ 重利用、轻保护”的问题突出。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十分严重,“内鬼”交易和黑客攻击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渠道,利用网络非法采集、窃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已形成黑色产业链。2016年的“徐玉玉案”,便是因黑客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等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窃取64万余条考生信息并对外出售所致。

近年来,公安部门破获的案件也显示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呈现渠道多、违法成本低、追查难度大等特点,而且由于违法分子使用的手段不断升级,导致由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 精准诈骗”案件不断增多,致使群众不得安宁,也严重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可见,我国网民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十分严重,加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势在必行,打击网络犯罪任务极其艰巨。当前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虽已初步形成,但仍不能适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近年来,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遏制网络诈骗发生,我国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包括规范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等。但是,因为相关保护条款内容不集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等问题,使得行政执法出现难度大、处罚不力等问题。为此,我国正在积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快构建更为健全的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三、加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考

在网络世界,信息的充分流动和共享,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维护个人信息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针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加强刑事立法进行打击。2009年、2015年先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就专门对非法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做出明确规定。2017年5月,《两高解释》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所涉及的若干热点问题做出明确回应。

然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应在于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等环节的事先控制和保护,不应将重点置于事后的刑事打击。因此为了当前更好保护个人信息,应该深入研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迫切

希望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等85家单位完成的《2018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状况,近五成网民认为不好;四分之一的网民认为非常不好;六成网民支持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及开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活动;过半数的网民认为应当建立畅通的网络安全举报渠道。其次,通过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公民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的基本权利,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规范。当个人信息被侵犯时,能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才能使个体在信息社会中获得安全感,为大数据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最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能加强对我国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更能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良好的信誉保证。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是民心所向,也是当前网络信息化时代的潮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世界各国正在纷纷将个人信息保护或数字安全作为立法重点,截至2017年,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需要内容。首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构建全流程一体化信息平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解决企业和群众强烈反映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其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需要运用大数据提升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进而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 最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需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到个人隐私权保护、数据确权、网络公共空间安全等诸多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不仅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手段,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举措。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便建立更高效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陈煜波. 用好数据资源 培养数字人才 抓住历史机遇 发展数字经济[N]. 人民日报, 2018-6-4(16).

[2]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 求是, 2015(1).

[3]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 北京: 外文出版社, 2017:120.

[4]张晓松, 朱基钗. 敏锐抓住信息化发展历史机遇 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N].人民日报, 2018-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