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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10-21 09:33:09 作者:扬六青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在中国法制史上,有一个叫商鞅的人,他是战国时期的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也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在被封商地之前叫卫鞅,卫鞅入秦,推行变法,使秦国逐渐强大起来。商鞅在变法中坚决贯彻执法不避权贵、刑上大夫的法家主张。那么,先秦法家之“法”与现代法律之“法”有哪些异同呢?让我们翻开司马迁的《史记·商君列传》,一起穿越回2000多年前的战国,走近商鞅,或许能找到一些答案。


连坐之法

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这段话的意思是:秦孝公任命卫鞅为左庶长,制定了变更成法的命令。卫鞅下令把十家编成一什,五家编成一伍,互相监视检举,一家有罪而九家检举,不检举的,则十家连带治罪。不告发奸恶的人将被处以腰斩的刑罚,告发奸恶的人将得到与斩敌首级同样的奖赏,藏匿奸恶的人将被处以与投降敌人同样的惩罚。

上述内容提到了“连坐制度”,即一个人犯法,他的家属、亲族、邻居等连带受处罚。连坐制度令百姓人人自危,互相检举揭发,虽然在当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导致了很多无辜之人因有罪之人而受牵连,被侵犯了正当权益。今天,连坐这种根植于旧时的制度早已被废除,我国现代刑法主张“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只惩治真正有罪之人,即使犯罪分子再穷凶极恶,他(她)的家人、朋友和邻居也不能因此而受牵连被罚。


徙木立信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这段话讲的是:卫鞅制定新法之后,还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便让人在都城市场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说如果有百姓能把木头搬到北门,就赏他十金。老百姓认为这件事很奇怪,没有人敢动。于是卫鞅又宣布:“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人赏五十金。”有一个人这么做了,当下就被赏了五十金,卫鞅以此表明了自己令出必行,绝不欺骗的决心。事后,卫鞅颁布了新法。

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威。卫鞅通过“徙木立信”这一做法,表明了执法者令出必行、赏罚分明的决心,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法令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法律只有被信仰和遵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要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刑罚公子虔

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yì)之。

这段话说的是:太子触犯了新法。卫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推行,是因为上层的人触犯它。”便准备依照新法处罚太子。但是,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对他施以刑罚,于是就处罚了监督他行为的老师公子虔,以墨刑处罚了传授他知识的老师公孙贾……施行了四年后,公子虔又触犯了新法,被判处劓刑。

太子犯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卫鞅却只处罚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这也证明了在封建社会是无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外,这个故事中提到了两种古代刑罚—劓刑和墨刑。劓刑是指割掉犯人的鼻子,墨刑是指在犯人的脸上刺上文字或图案,再涂上墨。在中国法制史上,劓刑、墨刑等施加于犯人身体上的刑罚被称为“肉刑”。肉刑非常残酷,因此它在后世被逐渐废除了。今天,我国刑法对罪犯主要适用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手段,而且,刑事诉讼中禁止对罪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手段进行刑讯逼供。


商鞅变法触及了旧贵族的既得利益,因此在秦孝公死后,公子虔等人告商鞅谋反,商鞅最终被处以车裂之刑。商鞅去世后,他生前制定的法令并未被废除,而是在秦国一直实施了下去。后人对商鞅的评价也褒贬不一:有正面评价的,如王安石力就挺商鞅是“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也有负面评价的,如司马迁批商鞅是“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商鞅变法有功亦有过,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不畏阻力、坚决变法革新的精神在历史的长河中会一直闪耀着光芒,吸引我们去了解和探究。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年第二期·总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