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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白居易还是个法学家

发布时间:2019-12-18 13:31:52 作者:吕德锋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说起白居易,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他的《忆江南·江南好》《长恨歌》《琵琶行》等名篇佳作,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可是,你知道他还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位法学大家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认识一下作为法学家的白居易。

生活在唐代中晚期的白居易,是一位心怀天下、忧国忧民、除旧布新的政治家、法学家。他先后任杭州刺史、苏州刺史、刑部侍郎、刑部尚书(刑部最高长官),而刑部,正是掌管国家法律、刑狱事务的机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他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法治思想,即使在法治程度更高的今天,这些思想也仍有其借鉴意义。

唐代中后期,统治阶级的生活日益腐化堕落,社会矛盾日渐突出。针对这种情况,白居易提出了刑、礼“循环表里,迭相为用”的学说,即刑罚、礼教作为治国理政的方法和手段,要从社会实际出发,按照不同情况分主次先后使用。具体说来,就是要“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也就是说,在礼崩乐坏的乱世,要加强刑罚的约束作用;在天下太平的盛世,要弘扬礼乐文明的教化作用。

同时,他还发现法律得不到公正执行的现象非常普遍。究其原因,在于“令既出,而俗犹未齐者,由令不一也”,即造成社会混乱局面的原因在于法令不一,人心各异。针对这种情况,他主张,法令既出,人不分贵贱、亲疏都应得到法令的平等对待,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可以发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在唐代就已经萌芽了。通过学习历史大家应该知道,《唐律》(即《唐律疏议》)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唐代法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进入了成熟期与完备期。具备了这样一套法律体系,唐代理应走向一个平等而有序的法治社会。然而,白居易身处的时代却混乱无序。他认为,其原因在于“官吏不循其法”“朝廷轻法学、贱法吏”,即国家不重视法学,不重视法吏,官吏不严格按照法律执法,随意量刑。这样的执法方式必然导致官场腐败、社会混乱。白居易由此提出,对法学要“高其科,重其吏”,即提高法学的地位,重视司法人才的培养选拔,从吏治入手加强法治建设。这些观点与现今我国的依法治国理念,是不是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怎么样,读到这里,你是不是认识了一个新的白居易?他在你心目中的形象是不是更加完整、更加“高大上”了?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十一期·总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