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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与“生命权”

发布时间:2019-12-23 19:20:57 作者:严舟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生命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对于生命权的定义,学术界有许多观点,一般来说,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身生物性的存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的主体和客体均为公民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前提。侵害生命权会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其他权利也会随之消灭,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因此,显而易见,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然而,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律所保护权益的绝对优先权。著名的“电车难题”,就是反映这个问题的一个选择难题。

1967年,菲利帕·福特发表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中首次提到了“电车难题”:假设你正在驾驶一辆电车,面对两条轨道,有五个人在其中一条轨道上工作,而另一条轨道上只有一个人在工作,你会选择驶入哪条轨道?这个难题的提出是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的。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的。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关于生命权,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的等级地位,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也不具备优先性。一方面,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为保全自身生命权而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不具备免责效力,即,对于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而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法律并不承认其合法性,即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生命价值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也就是说,除了某些特殊的职业义务之外,不得根据自然人生命的数量进行权衡,不能在同样危险的场景下,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而让少数人担负牺牲自身生命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数人陷入共同的生命危险中,并且在客观上已无法确保全体人员的共同生存,而任何一人或数人的牺牲可以换得其他人存活的情况下,此时,并无理性标准要求危险共同体中的某人担负牺牲义务。因此,在“电车难题”的场景下,无论从伦理还是法律角度来看,均存在选择难题。

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和保护生命权的呢?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们经常说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就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也就是说,公民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就是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所必需的权利。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命权的保障是基本保障也是最高保障。宪法中对于生命权的保障能够排除一般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侵害,充分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具体来说,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在司法上,非经正当审判、适用严格程序,不能对罪犯适用死刑;在行政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事项须经严格的行政许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生命权得到保障。另外,从事某些特殊职业的人也负有救助生命的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 年第七期·总第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