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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罚制度 理论研究探索

发布时间:2021-02-10 10:06:35 作者:沈艺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着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增多,且呈现犯罪年纪低龄化、犯罪意识更清晰、社会影响更恶劣等新情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和保护问题值得深思。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分散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本文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原则、制度,同时介绍了外国未成年人刑罚主要原则、制度,结合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对未成人年刑罚制度理论研究进行探索,希望在刑事政策方面予以立法完善,有效做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和保护的并重协调,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

一、基本情况

我国《刑法》中没有就未成年人这一概念进行规定,只是针对刑事责任年纪做出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定义未成年人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此,综合可看出,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8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大数据(其统计数据期间为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可看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新的特点。根据数据报告显示,盗窃罪依然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首位,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件有所上升,14周岁到15周岁未成年人最易犯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触及的罪名范围有所扩大;从犯罪年龄来看,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男性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过9层,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加显著;从地区和其他情况看,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超8层,流动、离异等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排名靠前,网吧成为犯罪案件的高发场所,犯罪时间主要集中于深夜和凌晨,这些都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人监管不力是造成许多未成年人缺乏教管甚至犯罪的深刻原因之一。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处罚原则和制度

刑罚的两大功能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强调的基本原则是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将惩罚放到教育之后,从挽救和教育的目标出发,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塑造人格,更好的面对以后的生活,同时在刑罚制度上也做出有相应规定。《未成年保护法》第54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科以刑罚时,要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为首要目的,使其能够正常的回到社会中生活。

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且慎重使用无期徒刑。《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是刑法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所遵循的一个普遍共识,而从我国的法律实践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极少适用无期徒刑,这些都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刑事保护。

2.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主要依靠父母和学校的教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形采取矫正教育、收容教养。《未成年保护法》做出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刑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校治和接受教育;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其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3.附加刑时默许成年家属代为缴纳成为审判实践常态。刑事处罚的附加刑主要体现为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类型。考虑到未成年人一般无自己的财产,同时秉持从宽处罚的原则,审判实践中判处“罚金”的较多。在执行罚金时,大多数未成年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力支付,但为了给予另一方及时的救济,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审判实践中默认了未成年人家属为未成年人罪犯缴纳罚金的行为。

4.《刑事诉讼法》从程序上做出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做出规定,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各阶段,在委托辩护、拘留逮捕、审判适用程序等方面,就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做出更细致、周密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制度、当事人和解等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

三、外国未成年人刑罚处罚原则和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处罚不对应,不以年龄做“一刀切”定论。全球范围内的刑事责任年龄普遍在7岁至18周岁之间,巴基斯坦和约旦的刑事责任年龄起限是7周岁,比利时、巴拿马、墨西哥等国家是18周岁,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是14周岁,美国部分州不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如阿拉巴马、新墨西哥、佛尔蒙特、蒙大拿州。从全球视野来看,非未成年人违法如何处理,世界各国均以教管为准,却又有各自不同,并不以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做“一刀切”的定论。如法国对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法官认为其存在风险,视情况可采取教育或者缓刑等措施,危地马拉对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采取置于社会帮教所中矫正的方式,我国刑法对于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必要时采取少年管教措施也具有同样效果。

2.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运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英美法的一项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是指法律推定一定年龄段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推定可以被推翻,如果能够证明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具备“恶意”,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且故意为之,则视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该未成年人需对其实施的严重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治理是全球化的一个普遍问题,该制度在经过了6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成熟的体系,为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所引入, 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3.对未成年人教管方式多样,营造丰富的教育管理环境。对未成年人低监禁、多教养是国际上普遍认可并实行的政策,有许多国家的管理、教育措施丰富、多样,能够较好的帮助未成年人纠正不良行为,重新塑造良性品格。2009年德国刑事司法报告显示,德国将监禁、纪律性措施、教育性措施作为少年司法(14-20岁)矫正的三大措施并重,将监禁范围缩小,加大教育措施,以加强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引导作用。英国在处理未成年人轻刑事案件时,积极以社区矫正为主,对矫正措施做出细致规定,如场所禁止,监视居住,精神治疗、药物治疗、酒精治疗、监督、参加中心活动等互动,积极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我国法律只提出对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学习配合教育,对如何开展监管教育没有具体细化规定,缺少国家亲权责任体系。

4.普遍引用社区量刑,提高矫正效果。社区服务刑不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而采用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之,由于社区服务减少监禁,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区域教管,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矫正方式。英国自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实施以来就未成年人司法进一步推广社区令,其不仅包括单一处罚措施,还包含了行为规划令、司法活动令、宵禁令、监督令、社区惩罚和矫正令、社区矫正令、听审令、修复令等一系列处遇措施,其内容不仅指40-240小时的无偿性社区劳动,而且包含了参加其他的必要性技术课。加拿大社区服务措施指法院判决未成年违法者在12个月内承担240小时以下的无偿劳动,近年来加拿大也在积极尝试将不太严重的未成年人刑事违法从未成年人法庭和监禁设施中转移到社区矫正项目中。我国刑罚中的管制与社区服务有类似之处,但最大区别在于社区服务刑采取公益劳动的方式代替剥夺自由,而我国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同时管制制度也没有就如何施行管制进行细化规定。

四、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理论探索

1.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就目前一些实证研究的数据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首次违法犯罪年龄提前,相关调查研究显示,12.2岁是青少年开始违法的平均年龄,有9.8%的受调查对象7-13岁就开始实施了第一次违法犯罪。同时,多次违法犯罪的情形占比较高。相关数据表明,未成年人仅实施一次犯罪的占比只有43.1%,实施两次以上犯罪的占比却达到56.9%。根据大数据支撑和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情况看,14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一刀切”标准,已不能完成适应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趋势,可以考虑下调一至两周岁,以便更好的应对未成年人低龄犯罪的当下,具体年龄界限尚需更全面、深入的司法调查和论证。

2.考虑借鉴恶意年龄补足制度。近些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意犯罪案件屡见不鲜,许多案件犯罪未成年人对于犯罪具有清晰的意识、手段残忍、主观恶意大,造成较为恶劣的后果,却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罚追究,只能依法管教或者教养。责任能力实际是能够接受刑法谴责的资格,责任年龄实际是责任能力的一种情形。未到责任年龄的儿童,一般被认为不具有规范意识,不能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不具有责任能力,因此设立责任年龄制度来阻却责任。我国刑法关于责任年龄采取的是不可反驳的推定,也即即使证明某个儿童具有规范意识,也不能认为其具有责任能力,此种不可反驳的推定过度地、机械地保护了儿童权益,过分强调了一般正义,忽略了个案正义,而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可以反驳的推定,是值得借鉴的。但如何适当的本土化,在适用罪名、适用年龄,证明恶意的事项和如何证明等方面,尚需要进一步的基础调研和方案设计。

3.完善未成年人教养相关制度,保障教养作用的落实。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关于教养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强制性问题,往往导致教养达不到预期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1)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可以看出,工读学校需要“申请”,收容教养也限于“必要的时候”,二者都不是强制性的,缺乏对未成年人教养的强制行令。同时,根据关于教养的文件规定,工读学校不超过2年,收容教养不超过3年,期限太短难以起到矫正效果。

4.引进社区服务刑,丰富社区服务项目,减少自由刑方式。目前,针对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罚,即使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有所悔改,也要遵照一般减刑的规定减少刑期,没有捷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设计单独的减刑方式,在未成年人遵守规定、积极改过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少自由刑罚。同时,结合目前管制的规定,引进社区服务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开展多样的社区教管方式,在单一刑罚的基础上,注重心理疏导教育、良好品行培养、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矫正和培养,帮助犯罪未成年人重新塑造良性品格,回归社会。

5.从立法层面完善监管制度,将父母、学校等监管义务法律化。针对监管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管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等问题,应从立法层面完善监管责任,细化学校、家庭监护职责,明确亲密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将未成年人监管的“必须”与“应当”法律化,加强未成年人的监管工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五、结语

中国的未成年人违法预防与矫正任重而道远,如何在未成年人惩治与教育之间做到平衡,需要我们进一步上下求索。希望在未来的法治工作中,能够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真正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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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20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