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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风波

发布时间:2019-10-15 09:14:34 作者:李晓恬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民警简介】民警大徐,2002年入警,东关派出所现行队队长。十年特警生涯,练就过硬本领,五年基层历练,处理各种警情、打击现行犯罪,铲除罪恶,守护正义。从警十几年,先后荣立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两次,被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济南市劳动模范”。


一天,某连锁超市门口,几个人扭打在一起,打骂声很快引起了路人的注意,有人驻足围观,有人上前劝架,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大徐和小尚赶到时,双方依然厮打在一起,小尚连忙上前制止了他们的过激行为。看到双方都还在气头上,一时很难冷静下来,大徐和小尚便将双方当事人先带回派出所,打算对案情作进一步了解后再进行处理。

坐在派出所的办案区,几名当事人渐渐冷静下来。大徐和小尚决定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

“我是来这里旅游的,上午在那家超市买了一瓶矿泉水,结果发现已经过期了,我要他们给我赔偿,他们不但不给,还动手打人。”受伤比较严重的一方中,有一个人愤愤地说道,并从随身的背包里拿出了一瓶尚未开封的矿泉水递给小尚。

小尚接过矿泉水,仔细一看,确实已经过了保质期。

“民警同志,我这里还有买这瓶水的购物小票,不信您看。”

另一间询问室里。

“民警同志,你们可得好好查查。那个人上午来我们超市买了一瓶矿泉水,过了一会儿又回来说矿泉水过期了,要我赔偿。”

“你是经营超市的,应该知道,售卖过期商品是违法的,消费者找你索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大徐正色道。

“ 是, 我知道, 可他竟然‘狮子大开口’,要我赔偿他一万块钱,还说我要是不给他,他就找媒体曝光我们超市。”

“所以,你就打人?”

“民警同志,您听我说呀!我们超市不可能售卖过期商品,我们每天都有专人检查货架上的商品,不要说过期商品,就是临近保质期的商品都会被及时下架并进行相关处理。而且这位顾客买完水就离开了,怎么能证明那瓶过期的水是从我们超市买走的呢?这里面肯定有‘猫腻’,所以我就跟他发生了争执,结果吵着吵着就……”

随后,小尚和大徐把双方所说的情况进行对照:肯定有人说谎!本以为这是一起简单的因消费引起的纠纷,可现在看来情况有点儿复杂了。到底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呢?

“你说这瓶水不是你们店里卖出去的,你有办法证明吗?”

“这个—对了!我们超市有进货明细单,而且矿泉水的生产厂家也应该有出货记录。如果这瓶水真的是从我们这里卖出去的,那么单子上应该会有它的生产批次号!”

于是,小尚和大徐“兵分两路”展开调查:小尚继续询问买水的顾客,大徐则联系超市和厂家寻找相关证据。

“你确定这瓶水是在这家超市买的吗?”

“那当然,否则我为什么找他们赔偿?民警同志,刚才我都给您看过购物小票了。”

“你要了多少赔偿?”

“该赔多少……赔多少啊……”买水顾客的回答并不那么理直气壮了。

“该赔多少赔多少?你究竟要了多少?”

“我就随口说了一万块钱吧……”

“一瓶过期的矿泉水要赔偿一万块钱!法律上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吧?如果再有威胁他人的言语,你这种行为可就涉嫌敲诈勒索了。”

“我冤枉啊,民警同志!我就随口一说。不管怎么样,我买到了过期商品,他们就应该给我赔偿,赔多少按规定来,这样总行了吧?被打这件事儿我也不追究了,我还着急走呢。”

“同志,您别急。既然有了纠纷,我们就应该把事情调查清楚,该追究的追究,该赔偿的赔偿,保证还您一个公道,当然,前提是您说的是实话。”

“我说的肯定都是实话啊!”

这一边买水顾客“言之凿凿”,另一边民警大徐的工作也有了进展。经过对超市和厂家双方进出货单据的核对,确实没有查到买水顾客所持的那瓶矿泉水的批次号,可见,这瓶矿泉水并没有进入到这家超市,也就不可能是从这里被买走的了。

看到民警出示的证据后,买水顾客顿时傻了眼,低下了头。

看似受害的“维权消费者”,居然是一名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人,“打假者”最终“被打假”。法律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武器,但假如想打着法律的旗号去干违法的勾当,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七期·总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