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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时间:2020-02-11 14:47:19 作者:李晓恬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民警简介】小尚,2006年毕业于警察学院治安管理专业,2007年参加公安工作,多次受到市局嘉奖,并于2016年被评为劳动模范。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治安民警,他工作踏实,任劳任怨,经常为了案件不眠不休,是绝不放弃的“死磕派”。


随着社会发展,互联网不断普及,对同学们来说,微信、QQ应该都不陌生。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既然是虚拟的、并非现实的世界,是不是意味着在网络世界就可以为所欲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远的不说,民警小尚刚刚处理的两起案件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

民警小尚的同事老章是一名社区民警,就是咱们常说的“片儿警”。时代发展了,社区的管理也在进步。民警老章辖区内有一片新建的小区,小区物业为了便于管理,就组建了一个微信群。这个微信群的规模可不算小,小区内的500多名业主都在群里。物业在微信群里下通知、发公告,比以前便利多了。作为社区民警的老章也被拉进了这个微信群,可以及时发布安全防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也算一种有益的尝试。不过,“人多”有时就难免 “嘴杂”,业主在群里抱怨物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只要说得不是太出格,就事论事,老章也就不会太在意。但这天下午,看着突然增多的微信群消息提醒,经验丰富的老章立马点开了聊天记录。原来,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准备对小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整治,因此在微信群中发布了通知,希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对于物业的这一举措,大部分业主表示支持,可是,个别家有违章建筑、恰在整治之列的业主则表示不满,业主黄某就是其中言辞最激烈的一个。老章看到,黄某不仅表达了对物业的不满,甚至还特地@了物业经理李某,对其大肆辱骂、进行人身攻击。老章立刻提醒黄某,请他注意自己的言辞,毕竟这是一个有500多名成员的微信群,这样公然侮辱他人已经涉嫌违法。没想到,黄某对老章的警告置之不理,不仅没有收敛,还变本加厉。老章又警告了黄某,不以为意的黄某叫嚣:“不就是在微信群里骂骂人、吓唬吓唬人,有什么了不起?有本事你们来抓我啊!”再次警告无果后,老章和正在值班的民警小尚出发了。去哪里?当然是去找黄某了。

被依法带到派出所的黄某,坐在讯问室里才真正冷静下来。这会儿他才知道,民警老章的话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他悔不当初,一个劲儿地认错,并认真写了悔过书,取得了当事人李某的谅解。由于认错态度较好,黄某被处以警告后,就离开了派出所。

微信群里却还没消停。仅仅隔了一天,另外两名业主又因为养宠物的问题在群里吵了起来。业主林某在微信群中对小区内有宠物随地大小便的情况表示极为反感,言语上有些过激。家有宠物的业主卫某在群里反驳他的言论,还指名道姓地骂起了林某。民警老章警告卫某注意自己的言论。和黄某一样,卫某没有把老章的提醒放在心上,甚至进一步威胁要伤害林某。和黄某不同的是,被民警小尚“请” 到派出所后,卫某依旧觉得“没有什么”。面对民警小尚的劝说,他仍然态度强硬,不肯认错,拒不向林某道歉。鉴于卫某在拥有500多名成员的微信群中辱骂林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且拒不悔改,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卫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带着冰冷的手铐走进拘留所的卫某,终于认识到微信、QQ等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在网上触犯法律同样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只是,认识到这一点的代价未免有些沉重。为了让更多人引以为戒,民警小尚将这两起案件加以整理,所里的社区民警通过微信群、QQ群等向辖区群众进行宣传,提醒大家在网络世界也要遵纪守法。民警老章也把相关内容发到了小区业主的微信群,从此,群里清净多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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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7年第九期·总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