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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5-11-04 13:59: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