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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多涉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问题 成都对5类劳动纠纷统一裁审尺度

发布时间:2018-05-02 09:59:39 作者:法制网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

 

制图/高岳

法制网记者 杨傲多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会签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处理意见(一)》,旨在完善裁审衔接机制、统一受案范围及法律适用标准。

会签之后,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5类共46个具体疑难法律问题,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统一裁判尺度。

成都市中院民六庭庭长毛宇健告诉记者,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实践中对经济补偿金计算等,均产生了一些变化,此次成都市相关机构在会签的“处理意见”中进行了统一规定。为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应注重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工资标准、细化奖励制度、规范支付方式等举措完善工资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冯某与某销售公司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3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冯某岗位为某销售副总经理,负责行政、市场营销方面的工作。冯某在职期间月固定工资为8000元。

2015年11月22日,某销售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将冯某调整为行政部主管,但冯某拒绝人事调整,公司遂通知冯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22日解除。某销售公司向冯某发放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之后,冯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驳回冯某请求。

冯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仲裁委未将公司支付的2015年2月取得的税后年终奖80465元计入月工资,故工资标准认定错误,导致裁决结果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应重点考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发放制度。根据冯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未就年终奖发放标准、对象、时间等进行约定。冯某在该案中也未就年终奖发放系与本人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存在直接关联提交相应证据。因此,综合考量相关法律对月工资的规定及该案实际情况,相关年终奖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毛宇健说,“处理意见”统一了部分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情形的判断和认定标准。比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全国各地法院存在分歧,“处理意见”采纳了全国主流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处理意见”紧贴当前用工环境对部分新类型案件作出指导。如对当前“互联网+”形式下,新型用工过程中(网络直播、网约车、代驾、外卖送餐员、电子商务等)出现纠纷如何处理予以了指导。

成都市中院副院长龚成说,会签的最终目标是要在裁判标准、案件处置实现结果上的“零差别”,促进当事人形成对案件审理一致性预期,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近年来,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背景下,成都市实现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实际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逐年减少的目标。

 

财务人员接到冒名指令 汇款200万元发现被骗

员工致公司重大损失该如何担责

法制网记者 杨傲多

冒充公司领导让财务人员转账200万元,发现被骗后,公司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财务人员赔偿公司损失200万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诉裁衔接推进会暨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士就上述典型案例进行了讨论,主要围绕此案是否属劳动争议等三个问题发表了意见。

转账200万发现被骗

李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4月,李某所在公司与成都另一家公司(下称委托公司)签订委托记账协议,约定由委托公司将财务记账支付等工作外包给李某所在公司代为记账。李某负责委托公司的业务,与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主要接洽。

2016年7月,一自称为“王某”的人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李某其新号,并让其加了王某的QQ。QQ上,“王某”告诉李某让其马上付款200万元至指定账户,并称相关手续随后补。李某遂分3次转款至该指定账户。后经与委托公司王某核实,发现被骗。委托公司遂将李某所在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所在公司赔偿委托公司200万元。2016年8月,李某所在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017年1月,李某所在公司以李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李某赔偿公司损失200万元。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李婷娟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据此,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李某和该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因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该案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务出现问题发生纠纷。”武侯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苏靓也赞成按劳动争议处理。

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筹)负责人车飞认为,本案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的条款,故该类案件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用人单位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仲裁、诉讼的,不予支持。

为何仲裁内部存在两种观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关系庭庭长李成春解释说,面对大额赔偿,仲裁受理后如何认定员工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胡建萍认为,对因劳动者的过错和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立法不是非常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

成都理工大学教授杨静说,本案的损害赔偿事由源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因此,不管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还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向劳动者进行追偿,都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

劳动者是否承担责任

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古和龙认为,作为财务人员,李某没有严格履行财务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马丽莎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劳动者需要进行有限的赔偿,而不是将全部损失归到劳动者身上。

李成春认为,一方面,劳动者肯定存在过失责任,作为财务人员,应当具备高于其他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有比较严谨、细致、科学的管理体制。但该公司疏于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对管理失控和管理不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者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杨静说。

胡建萍认为,本案讨论的是,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没有责任。“劳动者有责任,准确地说,劳动者的责任范围应当限定在存在重大过错而承担责任”。

劳动者该如何赔偿

如果在未赔偿完毕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如何赔偿、赔偿范围又是怎样?

苏靓认为,如果在没有赔偿完毕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她倾向于一次性赔偿。

马丽莎认为,赔偿的金额要有上限,可以根据劳动者的收入酌定,比如以劳动者的年收入的两倍到3倍为限。

“关于赔偿,一次性的方式更好。但是考虑到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可以借助民事上其他的方式。”胡建萍建议,可以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多长时间内赔偿完毕,还可以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