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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暨公布第二届“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9 17:45:1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教普法办函〔2017〕  号

 

关于开展2017年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

暨公布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结果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教育系统普及宪法知识、加强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现就2017年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参与国家宪法日中小学宪法晨读活动

12月4日,我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举行国家宪法日中小学宪法晨读活动。活动具体安排:(1)9:00-9:05,升旗仪式。(2)9:05-9:15,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晨读活动由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章节(详见附件1),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各地和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www.qspfw.edu.cn)(以下简称普法网)网络直播,同步跟读。(3)9:15-9:20,唱响《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由北京主会场领唱。(4)9:20-09:45,宣布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进行优秀学生展演。(5)9:45-10:00,部领导讲话。

请各地设立分会场,通过普法网与主会场实现连接,同步参与活动。请各地广泛发动有条件的学校登陆普法网,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大力提高网络接入率,使更多的学生同步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普法网联络协调人:胡锐,010-88819626,13488750830;网络视频会议分会场接入技术对接人:史岳飞,13401075487)。

二、集中开展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在今年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中,各地各校认真组织,广泛动员,宪法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现将全国总决赛、部属高校决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3)。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提升学生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素养。

(1)12月3日(周日)下午16点30分,通知学生收看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团体总决赛》节目;

(2)12月4日至12月8日,安排专门课时,组织学生登录普法网观看本次活动全国总决赛个人赛和团体赛系列视频,作为法治教育课程;

(3)组织学生撰写参赛观赛感言,上传至普法网。

各地各校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宪法学习教育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对积极开展宪法教育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加强新闻宣传,营造教育系统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开展宪法教育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送我办。

联系人:胡斗猛、黄浩淼;电话:010-66097283/7210;邮箱:zfs@moe.edu.cn

附件1:宪法晨读内容

附件2: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

附件3: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部属高校决赛获奖名单

 

 

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1

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附件2

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

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

 

团体一等奖:天津市代表队、海南省代表队、重庆市代表队、辽宁省代表队、河北省代表队、山东省代表队

团体二等奖:北京市代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表队、江苏省代表队、上海市代表队、河南省代表队、福建省代表队、广东省代表队、江西省代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队、黑龙江省代表队

团体三等奖:详见普法网

小学组获奖名单:

冠军:王柯心(山东省)  

亚军:钟欣逸(海南省)

季军:丁灝(北京市) 

一等奖:刘佳樱(浙江省)、程紫涵(重庆市)、朱晋坤(云南省)、朱小柯(山西省)马琛博(广东省)

二等奖:陈奕璇(福建省)、卢冉昕(安徽省)、刘斯伟(香港特别行政区)、黄冠宇(广西壮族自治区)、章文瀚(江西省)、李欣蔚(内蒙古自治区)、美朵卓玛(西藏自治区)、李衡之(北京市)

三等奖:详见普法网

初中组获奖名单:

冠军:李明威(广西壮族自治区)

亚军陈轶子昂(贵州省)

季军:李博也(湖北省)

一等奖:张敬华(香港特别行政区)、吕恬(吉林省)、王远方(上海市)、艾克旦·帕拉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张迪雅(黑龙江省)

二等奖:何婧茹(福建省)、艾衍睿(山东省)、郭潇潇(云南省)、陈婧(浙江省)、朱劼(广东省)、杨正杰(四川省)、杜天依(安徽省)、李世泽(甘肃省)

三等奖:详见普法网

高中组获奖名单:

冠军:王耀武(贵州省)

亚军:张丁(安徽省)

季军:贾鹏亮(山西省)

一等奖:刘怡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郝跃凡(北京市)、宋文新(河南省)、闵芮(江西省)、杨沛璇(天津市)

二等奖:王芸睿(湖北省)、董文君(江苏省)、艾泽华(辽宁省)、徐蕴怡(湖南省)、陈文静(山东省)、马晨歌(宁夏回族自治区)、叶眉杉(甘肃省)、王祖璇(山东省)

三等奖:详见普法网

高校组获奖名单:

冠军:朱培鑫(天津市)

亚军:王宥人(北京市)

季军:苏日耶姆·尼加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田心月(山东省)

一等奖: 郭易(湖北省)、鲁敏(云南省)、扈一丁(澳门特别行政区)、李松林(广东省)

二等奖: 张芃(四川省)、全新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许紫荻(上海市)、王雯萱(重庆市)、扎西拉姆(西藏自治区)、曾虹(江西省)、陈泽丽(天津市)、邓嘉怡(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等奖: 详见普法网

 

优秀组织奖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委、河北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重庆市教委、四川省教育厅、贵州省教育厅

 


附件3

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部属高校决赛获奖名单

 

一等奖:王宥人(北京大学)朱培鑫(南开大学)、张芃(四川大学)

二等奖: 周豪放(中国政法大学)、李璟豪(武汉理工大学)、崔佳颖(复旦大学)、孟继儒(北京师范大学)、车晓轩(大连理工大学)

三等奖:详见普法网

优秀奖:详见普法网

优秀组织奖: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山东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东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天津大学、河海大学、厦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吉林大学

 

关于开展2017年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暨公布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结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