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比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2 15:54:5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比赛的组织管理,根据《教育部评审竞赛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比赛(以下简称比赛)是指由教育部组织开展的以“学宪法 讲宪法”为主题,以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包括法治副校长)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比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一体推进知识普及、观念引导、习惯养成,着力提升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教育强国建设夯实人才和法治基础。
第四条 比赛坚持公益性、自愿参与、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规范廉洁的原则,不以任何形式向参赛选手及其所在参赛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比赛每年举办一届,包括全国总决赛和地方比赛。
比赛赛项包含但不限于演讲比赛(含“网络风采展示”)、法治素养竞赛、法治情景剧比赛、大学生法治辩论赛、中小学法治课教师与法治副校长比赛、工作案例大赛等,具体赛项根据教育部年度普法工作任务和工作实际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比赛由教育部(以下简称主办方)主办。主办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办或者协办。
地方比赛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办赛条件的单位承办或者协办。
第七条 比赛设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委会下设各专项委员会。
第八条 组委会是比赛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确定大赛定位、办赛原则及组织形式;
2.负责大赛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3.审定比赛规划和赛制;
4.审定各专项委员会和赛项的实施方案;
5.审定关键人员名单、有关赛项的命题及评分细则;
6.发布比赛通知和相关信息;
7.审定比赛承办地、承办单位和合作伙伴;
8.统筹指导比赛;
9.审定发布比赛最终成绩及奖项;
10.负责比赛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11.处理比赛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组委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执委会是比赛的执行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赛事具体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细化、落实赛项管理制度,制定承办工作方案;
2.根据办赛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前业务培训;
3.审核参赛人员资格、名单和参赛资料,并做好存档备
案;
4.做好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保证比赛安全有序开展;
5.严格落实评委、命题保密工作;
6.制作、审核比赛相关物料并组织发布宣传信息;
7.制定、发放获奖证书、奖杯、奖牌;
8.编制赛事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执行赛事预算支出,按规定配合做好监督评价等工作;
9.按时向组委会提交经费预(决)算表、项目成果说明;
10.汇总比赛相关资料,提交组委会;
11.完成比赛组委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各赛项的承办单位,负责赛项日常管理。
第十条 执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纪律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执委会推荐,由组委会决定。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培训、管理、评价等工作。
仲裁委员会负责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
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赛事组织、成绩评判等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大赛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组委会负责组建比赛专家库,作为全国总决赛各项赛事的评审专家来源。比赛专家库由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负责同志,法学、教育学、新闻传播学、戏剧与影视学等相关领域学者,以及一线教师或教研员等相关专家组成。入库专家应当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良好,具备全国总决赛评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成立本级比赛的赛事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地比赛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赛事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下称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是比赛官网,全国总决赛相关通知均通过青少年普法网发布。
第十四条 主办方根据实际,按照不同学段、专业等设置赛项组别。
第十五条 全国总决赛的参赛选手应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或者经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同一赛项下,曾参加往届比赛并获得全国总决赛冠亚季军的选手,不得再次参加相应赛项、学段(组别)的全国总决赛。
全国总决赛的参赛选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网络风采展示”、部属高校报送等通道产生。其中通过“网络风采展示”入选的选手列入选手学校所在省(区、市)相应组别统一管理,不占用省级推荐名额。
不得以指定、委派、内定等形式直接确定参赛人员,不得通过变相推荐、私下指派等任何非公开、非规范途径产生参赛人选。
第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省代表队参加全国总决赛,并严格做好本省参赛选手的资格和作品审查工作,确保参赛资格真实有效、参赛作品符合赛事要求、报送材料完整规范,无弄虚作假、抄袭侵权等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每个参赛代表队应当设领队1名,全面负责本省代表队的组织管理工作,尊重比赛规则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参加领队会议,密切配合组委会和执委会做好比赛各项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选派政治过硬、作风扎实、综合素养较高的干部担任本省领队,确保本省代表队严肃、认真、安全参赛。
比赛期间未经执委会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本省领队。
第十八条 执委会对参赛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后形成参赛人员名单,报组委会审定后在青少年普法网进行公示。
参赛人员以公示后的最终入选名单为准。
如参赛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参赛的,可书面向执委会申请,经组委会同意后,按弃权处理。
名单公示结束后,弃权的选手不得替补。
第十九条 全国总决赛根据各赛项具体情况设置个人奖、团队奖、指导教师奖、组织奖等奖项,由普法办对获奖个人、单位授予奖牌、证书、奖杯等。
组委会根据各省当届比赛各赛项的获奖情况、参赛队伍的组织管理、纪律情况等因素评定有关组织奖项。
第二十条 参赛选手应文明参赛,尊重比赛规则,严守纪律和赛程安排,服从管理,自觉维护赛场秩序,不脱队、不擅离赛场、不聚众宴饮、不喧闹起哄,保持良好作息习惯。对违反参赛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观赛人员凭证入场、文明观赛,自觉遵守赛场规定,尊重比赛结果、维护现场秩序。进入赛场前,应将通讯、摄录设备等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参赛作品应当政治正确、符合主题,无知识产权争议。作品的提交、审核、保管应当规范有序,确保作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命题专家由组委会从比赛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命题专家与评审专家原则上分离。
命题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和纪律要求,确保命题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总决赛各项赛事的评审专家由组委会根据各赛项评审所需专业结构,从比赛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全国总决赛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专业规范、严格保密、廉洁自律的工作原则,在评审期间全程隔离,根据评分细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审专家应遵守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选手在当届比赛进行时存在亲属、师生、同单位或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须主动向组委会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组委会审核处理。
评审专家产生后,应立即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评审纪律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比赛宣传资料应经组委会审核后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比赛相关资料应由组委会进行存档。存档范围包括比赛通知和各类工作方案、报名信息、参赛作品、参赛人员各阶段签字材料、电子和纸质成绩资料、各阶段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资料、影像资料、仲裁和申诉材料等。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以便后续查阅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主办方组织开展全国总决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地方比赛,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比赛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赛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参赛人员突发疾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参赛人员人身安全。
领队对本省代表队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本代表队参赛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 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组织比赛过程中,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规范廉洁办赛,创新方式方法,务求工作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应试化学习。
第二十九条 参赛选手存在抄袭、舞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违反比赛纪律、评审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组委会取消其参赛资格或者撤销所获奖项,并视情节通报其所在学校、单位及有关部门。
因违规被取消的参赛资格、撤销的奖项,不予替补、不予顺延。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由组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当届评审资格、移出比赛专家库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应当回避但未主动回避,影响评审公正的;
2.违规泄露命题内容、评审意见、选手隐私等赛事信息,或者发布不当言论的;
3.滥用评审职权、接受不正当利益、干预评审结果的;
4.其他影响比赛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推荐选手参加总决赛的单位对参赛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重要材料审查不到位,或组织管理不力、放任违规行为发生的,由组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责令整改、取消当届组织奖评选资格、压减下一届参赛名额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比赛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应由本省代表队领队通过组委会确立的程序提出,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及有关信息。
全国总决赛申诉程序:
1.提出申诉。全国总决赛具体赛事比赛结束后,对比赛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存在违反比赛纪律的行为的,应当由代表队领队,在此项比赛结果公布后1小时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明确争议事项、申诉理由和证据。
2.受理和裁决。符合相应条件的,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仅质疑评审水平的;所提异议无明确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的;申诉主体不是代表队领队的;超过申诉时效的;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的。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各方应予以尊重并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地方比赛,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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