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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重点条款解读”线上讲座如期举行

发布时间:2022-07-21 09:13:40 作者:复旦大学法学院 来源:复旦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近日,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和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联合举办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重点条款解读”线上讲座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主讲,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郁能文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与谈。各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复旦附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领导、老师,及学生家长三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上海政法学院孙益武老师、复旦大学大气与海洋科学系副系主任赵卢伟老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汪倪杰老师也参加了本次讲座。复旦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史大晓和副主任孟烨主持了本次讲座。

姚建龙所长从立法回顾、概念理解和相关制度性规定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关于立法进程。1979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党史上第一份有关青少年犯罪治理的文件,开启了我国青少年专门立法的曲折旅程。1987年,上海市为之作出卓越贡献,率先制定了《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91年,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出台,并于2020进行了重大修订。在时代变迁中,我国逐渐深化对青少年立法的认识,这种认识的深化不仅体现在形式上的变化,条文数扩容至132条,以及四大保护变六大保护等,更体现在实质层面的深入,如对“学校保护”体系定位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对“学校保护”的理解。姚所长首先强调,学校保护并不限于未保法的第三章,而是应该应包括未保法中与学校保护相关的全部条款。其次,应从空间概念上理解“学校”,其不仅指校园,还应包括校园周边乃至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延申空间;应在主体概念上理解“学校”,其不仅指校内的教职员工,还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还应在客体概念上理解“学校”,其不仅指义务教育学校,还应包括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本质应是除家长之外的一切教育责任主体。最后,是对“保护”的理解,早年的青少年立法重点关注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保护,但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权利保护同样值得重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既包括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也包括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主体地位和平等地位的尊重及合法权益的维护,即权益维护义务。

与学校保护相关的重点制度性规定。具体包括:1、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及从业禁止制度;2、强制报告制度;3、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4、教育惩戒制度;5、校车安全管理制度;6、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7、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8、校园周边安全制度;9、网络保护制度等。

在与谈环节中,罗莹法官先谈到姚所长非常具有人文情怀。罗莹法官认为,在实践中,通常是按照制度办事,很少思考背后的理念,姚所长讲座中提到的入职查询制度和法治副校长等,都对法院之后的改革思路提供了很大帮助。而后罗莹法官站在实践者角度,针对讲座中的九大制度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建议和思考:例如入职查询制度,一方面实践中人们希望制度规范的对象越广越好,因为实践中的加害者不仅仅有老师,还有后勤、保洁员、校车司机、厨师等其他角色;另一方面,教育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也纳入规范行为或许过于严苛,与性侵犯无关的其他行为或许应该放宽。

随后郁处长做了与谈发言和总结发言。他认为姚所长的讲座对很多老师,以及教育管理部门,都有很好的工作指导作用。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保护规范越来越多,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重。一方面,这说明我国非常重视这一社会议题。另一方面,应如何预防和处置相关问题,是学校需要讨论的重点。郁处长强调,要加强主动保护,减少被动保护,加强及时保护,减少事后保护。这就要求学校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和宣传。学校要针对不同的主体,开展不同的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把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入脑入心,应知尽知。二是完善规章制度。结合今年要开展的中小学学校章程修订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把学校保护作为其中的一个重点内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

问答环节由孟烨老师主持,主讲人和与谈人解答了讲座参与者的疑问,包括学者基于讲座内容的交流,也包括基础教育老师基于社会现状的请教,也有家长基于司法实践的关心。以上种种思考,都会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落实,在关心青少年立法保护的诸位心中有所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