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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知识(二十五)

发布时间:2023-08-18 18:04:3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吗?

《民法典》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承包人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