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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应敏斋析盗案中的司法智慧

发布时间:2023-08-21 09:26:49 作者:韩伟 闫强乐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陈其元是清朝人,生于浙江海宁一个鼎族之家,先任直隶州知州,后发往江苏补用,受到江苏巡抚丁日昌的青睐,代理青浦、上海等多个县的县令,六十二岁辞官,侨居杭州。陈其元博学多见,又宦游四方、见多识广,赋闲后泉石优游,著成《庸闲斋笔记》一书,所记斐然。其中有《应敏斋精于折狱》一章,对清朝州县地方盗案及其侦捕、审理多有详细记述,成为后世观察清朝,乃至古代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窗口,其中多有创见,颇引人深思。

应敏斋,浙江永康人,道光年间举人,曾任苏松道道员等职。咸丰年间,无锡曾经发生一起盗窃案,犯人多次承认又多次翻供,但是赃物证据均有,即便是“发审诸委员”,也都认为该犯就是真正的盗贼。恰在此时,应敏斋担任该地廉访使,听闻此案后,即亲自提讯。应敏斋发现,受害之“事主”长得又高又大,而盗贼却又矮又小,经多次诘问,“事主”只认定赃物作为证据。于是,应敏斋就拿出赃衣反复查看,后突然招呼“事主”上前,指着一件马褂说:“这是你的衣服吗?”“事主”回答说:“是的。”应敏斋就命令他把衣服穿起来,却显得很短小,不合身。应敏斋又叫“盗贼”穿这件衣服,结果十分合身。“盗贼”哭着喊道:“今天我见到了青天大老爷!这本来就是我的衣服。”原来,这年无锡盗窃案层出不穷,却没有一件案子得到破获,捕役害怕无法按时完成任务受到处罚,就随意地抓获一个人强迫他承认偷窃了东西,又嘱咐当事人竭力确认赃物,希望以此来逃避责任。这些缘由,被“事主”历历供出,应敏斋闻听大笑,重重责罚了捕役,又拿出一件又长又大的马褂赐给失窃的当事人穿上离开,并对他说:“以后我终究会替你找到真正的盗贼,可不要再帮捕役诬陷别人。”

该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却反映出“冤案何以发生”这一大问题。捕役惮于受罚,随意地抓人,并给其安上盗窃的罪名,并非毫无来由。捕役的压力,实际来自州县,古代中国社会生活相对简单,刑事案件种类有限,命案、盗案就是最重大的刑事案,它们被作为考察地方官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如果命案、盗案发案率居高不下,破案率又无法保障,那必然会影响到对地方官员的评价,进而对其升迁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于盗案,州县必然十分重视,要求必须侦破,捕获嫌犯这种压力,就会被传导至直接负责缉捕罪犯的捕役身上。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提高破案率,对盗窃案、命案保持必惩、严惩的态势,有利于更好地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因为真正对潜在犯罪者形成抑制作用的,主要是必然受到惩罚的心理压力,故提高破案率,甚至提出“命案必破”以减少犯罪,有其合理性,这一刑事政策也确实能对潜在犯罪人形成震慑。

然而,若将对破案率的追求推向极致,过分强调盗案必破、命案必破,就必然会出现应敏斋所遇捕役“诬人”的情形了,“严刑之下,何求不得?”对于刑事案件破案率的极致追求,也反映出人类理性的自负。在18世纪的法国,经历过启蒙运动,人们开始相信人类的智慧不但是可以提高的,而且能够尽善尽美,人们对理性的信念达到了极致。这一观念也反馈到司法中,穆雅尔·德·沃格朗的法学教科书,将刑事审判程序描绘为一个能够发现事实的精确算术工具,既然犯罪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并且能够解决,那么,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的犹豫不决,肯定是不正义的。“为了人类的幸福,不能有任何犯罪没有得到惩罚。”然而,古今中外的无数案例却说明,人类的认识能力并非无限,很多刑事案件历经多年无法侦破,更有不少当时以为破获,乃至已执行刑罚的案例,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怀着“理性的自负”,必然会导致所谓“案件必破”,甚至会推出“对被告人进行刑讯合理”等荒谬论断。

当然,比“命案必破”更可怕的,是侦审不分,甚至以侦代审。应敏斋对嫌犯、“事主”详细询问,最终使冤案真相大白,这当然是其个人司法智慧的展现,但一般地看,这也反映出侦、审分离,独立审断的重要性。作为“侦”的一方——捕役或可被要求尽力地破案,但对嫌犯的讯问、对证据的确认,必须由相对中立的司法机关来审理,嫌犯也应该获得辩护等一系列权利,只有严守客观、中立等法律的“正当程序”,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与证据,才能有效地防止冤案的发生,这一道理,古今皆然。

(文章节选自韩伟、闫强乐《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十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