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由兴至衰的“病根”或在刑制
发布时间:2022-08-24 10:25:24 作者:沈厚铎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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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读寄簃公
明太祖朱元璋从建国初期严惩元代遗留的不良风气,并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能行于一时,朱元璋之后,就逐渐松动、变化了
明代刑制中有两处较特殊的规定——“置”与“赎法”。针对这两处规定,清代法学家、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其撰写的《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中,分别予以了考证。
置,即罪犯被处以迁徙或迁到“口外”,轻者安置为民,重者充军。所谓“口外”,泛指长城隘口以外,长城以北地区。为民与从军的不同,在于为民仍保留普通人的身份,而从军则完全失去了自由,必须接受军事化管理,被强制参加屯田劳作。
《明史·刑法志》对此的记录是:“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充军。充军在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
这就是说,所谓“置”是指流刑的安置,有两种。
一种是“迁徙”,也即上文所说的“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徒二年”。以犯人所在地为起点,迁到一千里以外的地方,还要杖一百,徒二年。
另一种是迁到“口外”。沈家本认为:“迁徒即唐律之杀人移乡千里外也,不在三流之列。”流刑有三等,分别是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故称“三流”。
至于明代的“赎法”,《明史·刑法志》有这样的记载:“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定赎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徙者俸赎之。永乐(明成祖朱棣年号,公元1403至1424年)十一年(公元1413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徒笞杖纳钞有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这实际上是以赎替代死刑。
“天寿山”即北京昌平天寿山,原名黄土山。朱元璋昭定帝后合葬制度。成祖朱棣徐皇后去世,朱棣为其选择陵地,就是为自己选择冥宫,自然十分慎重。经多方勘查,风水测定,陵寝选在昌平黄土山。于是黄土山更名为天寿山。
古人习惯寿分下、中、上:88岁为下寿,又称米寿;108岁为中寿,又称茶寿;118岁为上寿,又称天寿。天寿,犹言天年,即人生命自然生长之年限,意为长寿。“发天寿山种树”实际上就是发到皇陵服劳役。
对明代的刑罚制度,《明史·刑法志》有一段很好的总结:“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羣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音同“队”,意为恶),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故综明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这段文字,首先述说了明太祖朱元璋从建国初期严惩元代遗留的不良风气,并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能行于一时,朱元璋之后,就逐渐松动、变化了。
其实,人们不知道律法是假,不顾法律、肆意妄为是真。社会发展、情势变化,掌权、执法的人不同,为了应付新的情势需要,当然免不了因人设例、因事设例,产生诸多弊端那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值得一提的是,古代法律中的“例”,就是“案例”,是经批准的、被明确规定的可以比附的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案例”。如明代重要的法典《大明律集解附例》,就是把律与例汇编到一起。
到了明英宗朱祁镇、明宪宗朱见深(后更名为朱见濡)以后,形成了侦查、窥伺告密的风气。各种大案堆积如山,而皇帝却不问朝政。许多案件,依据案情并没有判死刑的道理,但一纸告发信,就能形成惨烈的诏狱。
最后,《明史·刑法志》认为,明代法制的大略情况,是以厂卫的出现为极致。刑罚制度中,创制自明的有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等刑种与机构。就是这些刑种与机构导致草菅人命,且它们代代相传,最后登峰造极。朝野上下,人们的命运,听凭那些掌握权柄的武夫、宦官们颐指气使,实在是可叹啊。
可以说,上述观点鲜明地表达了《明史》编纂者,对明人自创的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等机构的批判态度。
沈家本也对明代法制作出了评价。他说:“综论有明一代刑政,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这是对明太祖朱元璋时代的刑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他又说:“惠帝专欲以仁义化民,元年(明惠帝朱允炆建文元年,公元1399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其后仁宗、宣宗、孝宗,政治清明,刑法最称平恕。”也就是说,明惠帝及其后仁宗、宣宗、孝宗都是政治清明的时代,刑法最为持平宽仁。尤其是惠帝建文元年,年终囚犯只有高祖时代的十分之三。
但对于明成祖朱棣,沈家本批评道:“用刑之惨毒,莫甚于成祖。”这是明代乱法的开始,其后就有“英宗时,王振乱政,刑章大紊,然帝心颇宽平。霜降审录重囚,实自天顺始。情可矜疑者,得沾法外之恩,实仁政也。”沈家本指明,英宗时期虽然有变故,但英宗本人还是宽和持平的。特别是英宗天顺时期,创制了“霜降审录重囚”的制度,能够及时审录重刑犯,实施了仁政。
不过,此后的明代,沈家本认为一帝不如一帝:“宪宗多秕政(不良的政治措施),而于刑狱犹慎之。武宗时,刘瑾专权,冤滥满狱。世宗意主苛刻,中年益肆诛戮。神宗性仁柔,而独恶言者,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一百四十人。后不复视朝,刑辟罕用,则又失之废弛。熹宗昏乱,阉竖用事,酷虐极矣。”
他还说:“庄烈帝锐意综理,时国事日棘,重法以绳臣下,救过不暇,而卒无救于乱亡。”意思是,尽管庄烈帝朱由检积极理政,但国家病入膏肓,改正与补救为时已晚。
(作者系沈家本四世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