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基础知识(三十五)
发布时间:2023-11-07 11:09:5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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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该条同事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构成一个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什么是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根据本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