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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知识(三十八)

发布时间:2023-11-30 17:41:4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依法成立的合同何时生效?

《民法典》第50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

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属于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该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民法典》第502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