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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知识(四十一)

发布时间:2023-12-26 13:57:3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双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双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成立后,若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