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基础知识(八十二)
发布时间:2024-10-21 15:52: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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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立遗嘱:(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打印遗嘱。(4)录音录像遗嘱。(5)公证遗嘱。
二、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为准。《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