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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知识(八十九)

发布时间:2024-12-16 09:47: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加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当然,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