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丢弃烟头引发火灾 深圳两级法院判决抛物者物业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21 17:45:32 作者:法治日报-法治网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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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烟头的微小举动,极易酿成消防安全事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住户高空抛掷烟头引发楼下住宅火灾,判令涉案住户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因履职缺位承担相应责任。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据了解,深圳某大厦A座17B住户阳台突发火灾,消防部门到场后迅速扑灭明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住户阳台、客厅多处家具被烧毁。经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火情系高空坠落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蔓延所致。
事故发生后,涉案房屋业主李某因房屋受损无法居住,临时入住酒店,并将楼上18B、19B、20B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被告连带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消防部门针对涉案楼层开展现场模拟实验,证实仅从18B、19B楼层抛掷火种,坠落轨迹可落点至17B阳台并引发火情。结合大厦监控记录,事发时19B、20B楼层无人员活动痕迹,仅18B住户蒋某在屋内,且蒋某有抽烟习惯,同时未能举证证明事发时段不在现场,据此法院认定蒋某为本次火灾的潜在侵权责任人。
法院同时查明,涉案小区长期存在高空抛物乱象,多名业主多次反映阳台频繁出现丢弃烟头、零星火情等安全隐患,但涉案物业公司未采取针对性监管整治措施,也未及时清理公共区域易燃杂物,放任安全风险持续存续。
此外,火灾发生后,物业公司排查处置滞后,园区烟雾报警系统响应迟缓,且无法提供消防设施定期检修、消防演练组织、住户消防安全宣教等履职记录,未尽到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义务。
综合全案事实与各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蒋某作为实际侵权风险主体,承担80%赔偿责任,赔付业主损失19.3万余元;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承担20%赔偿责任,赔付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