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中的法律探寻
发布时间:2017-08-17 14:11:27 作者:欣小北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8-17 14:11:27 作者:欣小北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吕氏春秋》又名《吕览》,是秦国丞相吕不韦召集三千门客撰写而成的杂家著作,其内容涵盖丰富,故司马迁评价它“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吕氏春秋》中的文章还继承了战国中后期以故事喻理的传统,记录和保存了大量寓言故事。本文从《吕氏春秋》中节选了几个故事片段,用现代法律的思维,带领大家一起探寻其中的法律知识。
Ø 刻舟求剑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刻舟求剑”的故事,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丢剑之人不懂事物的发展变化而静止地看待问题,他是不可能通过在舟上刻字的方法找回自己的宝剑的。可是,如果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掉入河中的剑被打鱼的渔夫捞到,丢剑之人知道后,能否从渔夫手中拿回自己的剑呢?答案是肯定的。掉入河中的剑属于“遗失物”的范畴,丢剑之人仍对它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根据这条规定,渔夫应当将打捞上来的剑还给丢剑之人。如果丢剑之人曾经张贴悬赏通告寻找该宝剑,称“谁能拾得宝剑,将以百金相赠”的话,那么,当丢剑之人从渔夫那里取回宝剑时,他还要履行承诺,赠予渔夫百金。
Ø 引婴入江
“有过于江上者,见人方引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曰:‘此其父善游。’其父虽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以此任物,亦必悖矣。”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引婴入江》的故事中,一个人不考虑实际情况,竟然想把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投入江中,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婴儿的人身安全。假设这个婴儿的父母尚在人世,且知晓这件事却不及时阻止,甚至还可能抱有鼓励的态度听之任之,则婴儿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我国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据此,故事中婴儿的父母因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可能会被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此外,如果婴儿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由于此事受到严重影响,婴儿的父母以及那个“引婴入江”的人就触犯了《刑法》,将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Ø 盗钟掩耳
“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钟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钟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揜其耳。”
偷钟之人想要偷钟又不想被别人发现,便想出了“掩耳盗铃”的蠢方法,结果在偷窃之时被人当场抓住。如果这口钟比较珍贵,价值高达几千元乃至上万元,那么,偷钟人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因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后来,偷钟人的盗窃行为由于被人发现而没有得逞,因此,他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偷钟人没有将钟盗走,不是因为他在盗窃的中途良心发现,自愿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被人抓住而无法实施盗窃行为,这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偷钟人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对于他的处罚,可以比照盗窃既遂犯(实施盗窃并得逞的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读罢本文,你是不是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又多了一些了解呢?法律并非遥不可及、不可探知,相反,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只要我们心怀法律意识,渴望了解法律知识,就能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发现它。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杂志中学版2017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