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跤吧!爸爸》 ——奋斗吧!女儿
发布时间:2017-08-21 09:23:29 作者:阿布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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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印度电影”,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载歌载舞的场景、鲜艳美丽的服饰和夸张搞笑的情节。不过,最近在我国上映的一部印度电影却赚足了观众的眼泪,并赢得了极高的口碑和票房,而这部十分“走心”的电影就是《摔跤吧!爸爸》。
影片主要讲述的是,男主人公马哈维 亚.辛格.珀尕曾是印度国家队的摔跤冠军,因生活所迫放弃了摔跤,他一直希望能有个儿子继承自己的梦想—为印度赢得世界级摔跤金牌,但是却连生了四个女儿,本以为梦想就此破灭,然而,辛格偶然间发现了两个女儿的摔跤天赋。从此,他便开始训练女儿们练习摔跤。在克服了重重困难后,女儿们最终参加了英联邦摔跤比赛并夺得了冠军。
片中父亲的用心良苦和女儿们的顽强拼搏令无数人感动。不过,在被剧情感动之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
十四岁的“小新娘”
影片中,男主人公的两个女儿由于每天被父亲训练摔跤,感觉十分辛苦,便偷偷逃了训练去参加一场婚礼。婚礼现场十分热闹,人们都在兴高采烈地唱歌跳舞,而只有新娘郁郁寡欢,神情凝重。通过她的叙述,我们才知道,原来她只有十四岁,从小便围着锅台打转,整日操持家务,现在还被父亲嫁给了一个至今还未见过面的男人。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们国家,这个“小新娘”的父亲就已经“犯法”了。电影中,女孩从小在家做家务,并没有去上学读书,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并且,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女孩的父亲并没有让她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这样的做法侵犯了她的受教育权,应当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他的父亲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这个女孩的父亲不顾女儿的意愿,将她嫁给了一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以及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名父亲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女儿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还干涉了她的婚姻自由。
难道,这个女孩的婚姻就注定是场悲剧了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结婚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无效的,女孩与结婚对象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她完全可以另寻自己的幸福。
谁说女子不如男
影片中,父亲训练女儿摔跤的过程中经历了各种磨难,其中就包括同村居民的嘲笑和不解,而父亲依然相信自己的女儿,认为她们并不比男孩子差。最后,女儿们也没有辜负父亲的期待,在世界级摔跤比赛的赛场上夺得了金牌,激励了全国的女性。
与影片中多数人不同,这位父亲有着强烈的“男女平等”思想,并努力为女儿们创造条件,谋求更积极和光明的未来。同样,在我国,“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有法律地位。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除《宪法》以外的其他众法则从方方面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女性应有的权益。如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
我国还通过了专门的法律来全方位保障女性的权益。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就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鼓励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摔跤吧!爸爸》这部电影是由真实人物的经历改编,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印度社会的现状。我们在欣赏精彩的故事之余,更要体会到电影创作者在影片中所传达的人文关怀与核心精神,并从中感受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杂志中学版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