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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说新语》中的法律漫谈

发布时间:2019-03-14 11:18:44 作者:欣小北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世说新语》是中国南朝宋时期的一部笔记小说,记载了汉末、三国和西晋士族的嘉言懿行、奇闻轶事。鲁迅称它为“一部名士底(的)教科书”,冯友兰也把它当“中国人的风流宝鉴”。本文便从这一传世著作中选取几则小故事,在感受古代人物文采风流的同时,与大家探讨那些故事背后的法律问题。

 

管宁割席与共有物分割

管宁、华歆(xīn)共园中锄菜,见地有片金,管挥锄与瓦石不异,华捉而掷去之。又尝同席读书,有乘轩冕过门者,宁读如故,歆废书出看。宁割席分坐,曰:“子非吾友也!”

管宁和华歆在园中锄菜,看见地上有一块金子,管宁依旧锄菜,视这块金子与瓦片、石头没有区别,而华歆则捡起金子又扔掉了它。二人曾经坐在一张席子上读书,有个带着官帽的人乘坐着华贵的车从门前经过,管宁还像原来一样读书,华歆却放下书出去观看。于是,管宁就割断席子和华歆分开坐,说:“你不再是我的朋友了!”

这是一个管宁因华歆贪恋虚荣,遂割断席子与之断交,衬托出了自己高尚德行的故事。可其中却存在着一个很严重的法律问题,这张席子是二人读书时同坐的,可推断它是管宁和华歆的共同共有物。那么对于二人的共有物,管宁可以仅凭个人意愿就将席子割开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我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还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因此,管宁无论是要割断席子还是要扔掉席子,都应当取得华歆的同意,而他单方面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损害了华歆的物权。

 

陈仲弓的裁判思路

陈仲弓为太丘长,时吏有诈称母病求假,事觉,收之,令吏杀焉。主簿请付狱考众奸,仲弓曰:“欺君不忠,病母不孝,不忠不孝,其罪莫大。考求众奸,岂复过此!”

陈仲弓任太丘县县长,当时有个小官吏谎称母亲有病向他请假,被发觉后,陈仲弓逮捕了这名小官吏,并下令处死他。主簿请求把他交给诉讼机关,审查他是否还有其他罪行,陈仲弓说:“欺骗君主就是不忠,诅咒母亲生病就是不孝,不忠不孝,没有比这个罪状更大的了。查究其他罪状,难道还能超过这桩罪状吗!”

中国自古就提倡忠孝诚信、礼义廉耻,它们形成了中华民族光耀千秋的传统美德。这则故事突出表现了陈仲弓忠于君主、孝于父母的良好品德。但是,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看,陈仲弓处死小吏的理由其实并不成立。“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杀人、放火、盗窃、抢劫……这些都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定罪处刑。但是,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谎称母亲有病请假”是犯罪行为,因此,陈仲弓不能对一个没有触犯刑法的人处以死刑。可是,陈仲弓却将小吏处死,因此,他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左思因貌丑被人身攻击

潘岳妙有姿容,好神情。少时挟弹出洛阳道,妇人遇者,莫不连手共萦之。左太冲绝丑,亦复效岳游遨,于是群妪齐共乱唾之,委顿而返。

潘岳有美丽的容貌和优雅的神态风度。他年轻时夹着弹弓走在洛阳的大街上,见到他的妇女无不手拉着手一同围住他。而左思则长相丑陋,他也学潘岳到处游逛,可妇女们却向他乱吐唾沫,弄得他沮丧而返。

左思是西晋的大文学家,他的《三都赋》曾受世人追捧,甚至因为传抄的人太多,而造成当时的京城洛阳出现纸张供不应求的情况,这也是成语“洛阳纸贵”的由来。才华出众的左思,也不知道怎么想不开,偏要去证明自己的“颜值”,结果搞得自己非常难堪,只得狼狈而归。不过话说回来,虽然左思的相貌确实不怎么出众,但是妇女们向他乱吐唾沫的行为就没问题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评判,妇女们的行为也欠妥当。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左思只是效仿潘岳游逛,并没有做出什么有违道德的事情,妇女们却以向他吐唾沫的方式来讥笑他,这是一种侮辱行为,侵犯了左思的人格尊严。

 

《世说新语》一书内容丰富,每则故事虽言语不多,但精练传神,非常值得一读。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四期·总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