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卖刀”中的情与法
发布时间:2019-11-18 09:25:39 作者:温晚晚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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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卖刀”是我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中的一个重要故事情节,讲述了“青面兽”杨志因身上缺钱而将祖传宝刀拿至市场上售卖,其间遭到恶霸牛二的百般刁难,杨志最终忍无可忍,反击杀死了牛二,然后前往官府自首的故事。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该故事中的那些法律问题。
杨志是否可以随身携带宝刀
(杨志)当日将了宝刀,插了草标儿,上市去卖。走到马行街内,立了两个时辰,并无一个人问。将立到晌午时分,转来到天汉州桥热闹处去卖。
杨志被高太尉赶出殿帅府后,在客店又住了几日,盘缠便用光了。他无奈之下,决定将祖传的宝刀卖掉,换些钱当盘缠。于是,杨志将宝刀插上草标儿,拿到市场上去卖。
在《水浒传》以及我国的武侠小说中,英雄好汉随身携带刀剑等兵器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在现代社会,随身携带刀剑可能就会违法了。我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都属于管制刀具。杨志的这把刀非常锋利,削铁如泥,吹毛即断,因此属于管制刀具范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杨志将刀携带至公共场所,且未经许可非法销售,这不仅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还涉嫌非法经营,已经违法。
杨志反杀牛二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杨志叫道:“街坊邻舍都是证见!杨志无盘缠,自卖这口刀,这个泼皮强夺洒家的刀,又把俺打!”街坊人都怕这牛二,谁敢向前来劝。牛二喝道:“你说我打你,便打杀,直甚么!”口里说,一面挥起右手,一拳打来。杨志霍地躲过,拿着刀抢入来;一时性起,望牛二颡根上搠个着,扑地倒了。杨志赶入去,把牛二胸脯上又连搠了两刀,血流满地,死在地上。
杨志卖刀时,来了一个叫牛二的恶霸。牛二对杨志百般刁难,想抢夺杨志手里的刀,还对杨志拳打脚踢。杨志忍无可忍,持刀杀死了牛二。杨志是否应当为他杀死牛二这一行为负刑事责任?
牛二抢夺杨志的刀,又对杨志拳打脚踢,这是对杨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杨志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予以反击,将牛二杀死。杨志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现代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要负刑事责任。
前面所说的是一般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牛二对杨志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杨志人身安全的程度,杨志在该种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牛二死亡,那么杨志可不负刑事责任。
杨志主动投案能否减轻罪责
杨志叫道:“洒家杀死这个泼皮,怎肯连累你们。泼皮既已死了,你们都来同洒家去官府里出首!”坊隅众人慌忙拢来,随同杨志,径投开封府出首……府尹道:“既是自行前来出首,免了这厮入门的款打。”
杨志杀死牛二,已经触犯了当时的律法。他并没有逃走,而是选择在众人的陪同下,主动前往官府自首。文中提到的“出首”一词,即包含“自首”这一层意思。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有自首制度了。
在现代刑法中,自首是一种法定的量刑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悔悟,故法律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为此事件,杨志被发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而我们都耳熟能详的“杨志押送金银担 吴用智取生辰纲”,就是后话了。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年第六期·总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