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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悟空三借芭蕉扇,“借”出来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25 16:31:28 作者:王木木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西游记》是我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书中有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故事,如孙悟空大闹天宫、三打白骨精、三借芭蕉扇、真假美猴王……今天,本文要讨论的故事就是孙悟空三借芭蕉扇。故事的起因是:唐僧师徒四人在西天取经途中,路过火焰山,发现火焰山周围热气袭人,方圆百里寸草不生,唐僧师徒了解到只有向铁扇仙借芭蕉扇扇灭山上的火后才能通过,于是孙悟空决定前往芭蕉洞,找铁扇仙借芭蕉扇一用……


“一借”芭蕉扇:

1. 借与不借,铁扇公主有权做主

《西游记》第五十九回“唐三藏路阻火焰山 孙行者一调芭蕉扇”讲述了孙悟空第一次“借”芭蕉扇的过程:铁扇仙又叫铁扇公主,是牛魔王之妻,红孩儿之母,她因红孩儿一事对唐僧师徒始终心怀怨恨。因此,铁扇公主不仅拒绝了孙悟空的借扇请求,还与他打了起来。之后,铁扇公主见打不过孙悟空,便挥动芭蕉扇,将孙悟空扇到了几万里之外的小须弥山。

物权受法律保护。芭蕉扇是铁扇公主的所有物,铁扇公主对它享有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铁扇公主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芭蕉扇,以及是否将它借给(或赠与)他人。对于孙悟空借扇的请求,铁扇公主予以拒绝,这是她在正当行使个人权利,是合法的。

2. 铁扇公主被迫交扇,孙悟空涉嫌抢劫

孙悟空“一借”芭蕉扇还未结束。他带着菩萨赠送的“定风丹”,再次飞往芭蕉洞借扇。铁扇公主见扇不动他,便慌忙回到洞内,闭门不出。孙悟空随即变成一只小虫,从门缝钻入洞内,飞入茶沫下。铁扇公主将茶水一饮而尽,孙悟空就随着茶水进入其腹中,并在其中又踹又跳,铁扇公主腹痛难忍,坐在地上叫苦。她无奈之下答应借扇,但借出的是一把假扇子。不知情的孙悟空拿着假扇子对着火焰山一扇,火更大了。孙悟空以此种方式“借”扇,是否合法呢?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孙悟空进入铁扇公主的腹中又踹又跳,致使铁扇公主腹痛难忍,无力反击,被迫交出财物(即芭蕉扇),孙悟空的做法符合抢劫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因为抢劫罪不要求被抢劫的财物达到“ 较大数额”,所以即使铁扇公主交出的是毫无价值的假扇子,也不影响孙悟空抢劫罪罪名的成立。另外,这件事发生在铁扇公主的洞府中,所以孙悟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要按抢劫罪加重处罚。


“二借”芭蕉扇:变成牛魔王骗得扇子,孙悟空涉嫌诈骗

《西游记》第六十回“牛魔王罢战赴华筵 孙行者二调芭蕉扇”讲述了孙悟空第二次“借”扇的过程:这次,孙悟空偷了牛魔王的辟水金睛兽,又变成牛魔王的样子来到芭蕉洞。铁扇公主深信不疑,便将芭蕉扇交给了他。而真正的牛魔王发现辟水金睛兽不见了,猜到与孙悟空借扇有关,遂赶去找孙悟空。

孙悟空非常聪明,发现明抢不成,便再施一计,假装成牛魔王骗得芭蕉扇。从法律角度分析,孙悟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得到芭蕉扇,客观上他对铁扇公主采取了欺骗的做法,这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孙悟空以非法占有芭蕉扇为目的,在铁扇公主面前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变成牛魔王的样子(即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铁扇公主的信任从而得到芭蕉扇,孙悟空的做法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他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借”芭蕉扇:众神齐帮忙,构成共同犯罪

《西游记》第六十一回“猪八戒助力败魔王 孙行者三调芭蕉扇”讲述了孙悟空第三次“借”扇的过程:孙悟空“二借”芭蕉扇成功后,在回去的路上,芭蕉扇又被变成猪八戒的牛魔王骗回。孙悟空再次来到芭蕉洞,他与牛魔王大战,猪八戒、沙僧、哪吒及众神将上前助战,最后把牛魔王打得现出原形。铁扇公主只得交出芭蕉扇,孙悟空用芭蕉扇扇灭山火,师徒四人继续西行取经。

孙悟空第三次“借”扇的过程,虽然得到了众神将的支持和帮助,但从法律上看,其行为本质仍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而且,因猪八戒、沙僧、哪吒以及其他神将也参与其中,故他们与孙悟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如主要作用、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等,还可能会被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在《西游记》的神话世界里,孙悟空三借芭蕉扇,既是为了让他们师徒四人继续前往西天取经,同时也是为了使当地百姓免受高温的煎熬,因此是正义的一方。他最终战胜了牛魔王和铁扇公主,“借”到了芭蕉扇。但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为了正义的目的,大家也要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否则可能会导致“正义”变为“非正义”。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9年第九期·总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