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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中有人好做官”?

发布时间:2018-01-15 10:32:41 作者:赵鑫 来源: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编:这又是一条害人不浅的谚语啊!中国人喜欢“找关系”,不论做什么,都要有“关系”。俗话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朝中有人好做官”。但是,这真的正确吗?

 众:没错啊!大家都在“拼爹”呢!送礼、请客、走后门可比踏实工作管用多了!

 编:送送送,请请请,最后把你们都请去检察院聊天!检察官可不是跟你们聊人生啊!聊聊你要被关多少年!

案例


贪污受贿新手段,法律制裁追上来

 官:我不收钱,干股、投资暗着来!我不受贿,国外旅游玩起来!嗯,这次的领导职务肯定是你的了,像你这样善解人意的同志可不多啊!还有你,你儿子的工作我来安排。那谁谁谁,这工程招标你看着办啊,是不是你的可得看我心情。

检察官:请你配合我们的工作。

 官:我怎么了?我是个守法良民啊!

检察官:走吧,我带你去普普法,保管让你心服口服!

 

法律知识

20164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提高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解释》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2.规定贪污受贿可能被判死刑。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3.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到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4.“为他人谋取利益”作扩张解释,“上下级感情投资”将入刑。

明确赃款赃物用途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将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本文转载于《法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