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中的真实性原则
发布时间:2019-02-27 16:59:19 作者:法晟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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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坐着一名低着头、沉默不语的中年男人。他叫曾格,正因诽谤罪被起诉。此刻,他显得异常不安。
这场看似简单清晰的案件因为涉及多方利益而变得异常复杂。但是,当陪审团的代表说出“无罪”两字后,曾格长舒了一口气,苍白的脸上终于有了一丝血色。
为什么曾格会被人送上被吿席?这还要从他的经历说起——
1710年,“安娜女王”号轮船抵达纽约港,13岁的曾格和母亲、姐姐、弟弟一同走下船。他们来自德国的一个无名小镇,在这次航行中,曾格的父亲不幸染病身亡。然而,丧父之痛还未得到缓解,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摆在了他们的面前—如何在美国生存下去。
为了养家,曾格在一个印刷商手下当学徒工,一干就是八年。后来,在1733年,曾格创立了《纽约新闻周刊》,并在纽约律师詹姆斯·亚历山大的资助下,印刷出版了第一期《纽约新闻周刊》。
此时的纽约政坛暗潮涌动,以纽约总督威廉·科斯比为首的宫廷派遭到乡村派的猛烈攻击,而后者攻击宫廷派的“战场”正是曾格创办的《纽约新闻周刊》。
因此,《纽约新闻周刊》上时常刊登反对宫廷派的文章,比如:“简而言之,我认为每个有常识的人都有能力判断那些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限制之人到底是不是我们的国王和国家的敌人。至于新闻中的无稽之谈、前后矛盾之处,或者个人的一己偏私之见,自然会因为受到鄙视而消亡。倘若是真相、有确凿论据之论证、美文佳句得以出版,他们应当受到喝彩而绝非责难……但是仅仅给颂歌、阿谀奉承自由的权利,而对不与当权者合拍之一切事物加以遏制,是无比荒谬、奴姓十足且可笑的。”而这些猛烈批评当权政府的言论,最终使得《纽约新闻周刊》被焚烧,也促使科斯比下定决心拿曾格“开刀”。
对曾格提起的诉讼,科斯比志在必得。早在曾格刚入狱时,科斯比就将他的保释金提到了600英镑,这对于贫穷的曾格一家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并且在开庭前,科斯比还剥夺了两位支持曾格的乡村派律师—亚历山大和史密斯—的律师资格,这直接导致律师界无人再敢为曾格辩护。最后,法庭给曾格指派了一位法律顾问—一位没有太多法律事务经验,且曾经签名表示拥戴科斯比的年轻人。
庭审开始了,可辩护人席上坐着的人却令科斯比惊愕不已——除了被他安插的法律顾问之外,那里还坐着一位精神矍铄的老人,他就是安德鲁·汉密尔顿。原来,亚历山大和史密斯在被剥夺律师资格之后,便秘密联系了汉密尔顿,请求他为曾格进行辩护,而汉密尔顿同意了。这一消息一直处于保密状态,直到庭审开始,但这显然让科斯比震怒不已,但短时间内他无法找到汉密尔顿的任何纰漏,且汉密尔顿在殖民地拥有很高的声望,所以科斯比无法阻止汉密尔顿为曾格辩护,庭审只能继续进行。
首先,检察官宣读了曾格案的材料,他向陪审团陈述:“作为一名时常印刷和出版不实信息的煽动分子,曾格已经恶意地阴谋中伤、诽谤和辱骂了总督大人(即科斯比)及其同僚。……诽谤罪一直被严厉压制,因为它在臣民当中制造分歧和暴力,在党派之间造成流血事件。”
检察官陈述完毕之后,汉密尔顿站了起来,指着自己的当事人曾格说道:“我非常赞同刚才那位先生所说的话。检察官先生指控我的当事人印刷并出版了上述报纸,我承认他印刷并出版了上述新闻报纸,我也希望他没有这样做。”
汉密尔顿话音刚落,现场马上陷入了一片沉寂。大家不知道这位德高望重的老律师葫芦里卖的到底是什么药。
检察官也没想到汉密尔顿就这样轻易地承认了曾格的“罪行”,毕竟他刚刚还为汉密尔顿的到来而紧张不已。回过神来,检察官继续发言:“既然汉密尔顿先生已经承认了印刷和出版这些谤言的事实,我认为陪审团必须为了我们的国王作出判决。即使这些报纸上说的是真的,按照法律规定,这也没有减少它诽谤的性质。不,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这要罪上加罪。”
汉密尔顿反驳道:“不是这样的,检察官先生,关于‘诽谤’的定义,我想我们需要着重讨论一下。我不希望仅是印刷和出版一份报纸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因为语言要成为诽谤的言辞必须同时具有以下要素:不符合事实、侮辱性的、煽动性的。如不具备上述条件,我的当事人就是清白的。”
“汉密尔顿先生,您承认了印刷和出版的事实,那么我认为没有什么比这更清楚了,新闻里面的字眼是具有诽谤性的,旨在煽动和教唆本地人民。如果这样的报纸内容都不是‘诽谤’,那么我简直想不出来还有什么是‘诽谤’了。”检察官毫不示弱。
“法官大人,请您原谅,但我无法与检察官先生的观点保持一致,我发现检察官先生定义的诽谤是指使用中伤性的、煽动的以及教唆人们的语言,但是他却删去了这个词—‘真实的’。”
检察官慌忙解释道:“我想我并没有删去‘真实的’这个词语。但我已经讨论过这一点了,即使是真的,它仍然是诽谤。”
汉密尔顿继续反驳道:“在这点上,我仍然不同意检察官先生的观点。因为我的当事人被指控印刷和出版了虚假的、恶毒的、具有煽动性和诽谤性的中伤文字。这个‘虚假的’一词一定是有其含义的,否则它怎么会出现在这里?我希望检察官先生不会说他只是不小心把它加上去的。为了节省法庭的时间,也为了节省检察官先生的精力,我接受‘恶毒的、具有煽动性和诽谤性的中伤’的指控,但是,他还要证明‘虚假的’一词,一旦可以证明,就可以定我当事人的罪了。”
检察官此时明显落了下风,首席法官决定“出手相救”:“汉密尔顿先生,本庭的意见是你无需证实报纸上的新闻,因为先前的案例有这样的规定,‘不可为诽谤罪行释罪,哪怕内容属实,或哪怕被影射之人声名狼藉。在任何恶言谩骂中真实的成分越多,那么煽动的性质也就越严重。’”
面对检察官和法官的重重阻挠,汉密尔顿决定开辟先例,请求陪审团行使废止权*。在接下来的辩护意见中,汉密尔顿不再局限于为他的当事人曾格辩护,而是针对新闻自由权利慷慨陈词:
“我将论述得更为深入一些。所有的自由人都可以宣称自己拥有这样的自然权利,即在自己受到伤害的时候,有权进行控诉。他们有权公开抗议滥用强权,有权抵制权威的诡计和公开的暴行。今天呈现在法庭和你们—陪审团的先生们—面前的不仅仅是一个私人的小问题,你们审判的不只是一个可怜的印刷作坊主,也不只是纽约这个地方的一件小事,它的后果可能会影响每一个生活在北美大陆英国统治下的自由公民。这才是真正的理由,是自由的理由。今天你们正直的判断不但将为你们赢得来自同胞的爱戴与尊重,而且每个珍爱自由、痛恨奴役的人都会祝福你们,并将你们视为抵抗暴政的勇士。一项公正的、毫不偏袒的裁决,将为我们自身,也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的邻居的安居乐业打下可贵的基础,它的本质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赋予我们自由的权利—讲述真理、出版真理来揭露和反抗暴政的统治。”
在短暂的休庭之后,陪审团的代表发表了陪审团意见,“无罪”二字铿锵有力,也让人群的欢呼声响彻法庭。
由此,曾格案确立了法律中的真实性原则,即,如要确定某种言论具有诽谤性,首先必须证明它是虚假不实的,只有谎言才构成中伤和诽谤。
曾格案作为判例,在美国司法发展的历程中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遵循,不仅如此,《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无须就诽谤而负责任。”1843年英国《诽谤法案》规定,对代表公众利益的真实陈述可免除责任。日本《刑法》第230条规定:“能证明为真实者,不处罚。”
而在我国,这项原则也得到了体现。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这些法律条文说明,我国在关于名誉权的立法中已经确立了真实性原则。
由此,真实性也成了言论者最好的辩护理由。
参考文献
[1] 苏麓垒.新闻、党争与自由—1735年纽约曾格案初探[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1):76—95
[2] 徐东.司法视野中言论自由的边界[J].法律适用,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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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团废止权是指如果严格按照法官指示的法律作出的裁决将导致不公正或不平等的结果的话,陪审团有权拒绝使用这一法律,即废止其效力,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良心作出无罪裁决。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18年第九期·总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