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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甄士隐的悲剧人生

发布时间:2021-11-05 16:20:27 作者:张景卫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甄士隐,是《红楼梦》中第一个出场的“凡人”。虽系“凡人”,但作者却介绍其“秉性恬淡,不以功名为念,每日只以观花修竹、酌酒吟诗为乐,倒是神仙一流人品”。“神仙一流人品”,为后文其出家埋下了伏笔。旋踵之间,甄士隐由当地望族落魄到贫病交攻而露出“下世的光景”。以世俗视角来看,甄士隐是不幸的,对其遭遇,本文从法律的视角试做分析。

拐卖

《红楼梦》第1回,时逢元宵佳节,奴仆霍启抱甄士隐的女儿英莲看社火花灯,因去小解,弄丢英莲,霍启外逃他乡,甄士隐思女构疾。后文第4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时,提到门子对贾雨村说,“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由此可知,英莲“有命无运”,五岁被人偷拐去,使甄士隐遭受第一波打击。

封建小农经济下,乡民易陷入食口无资、衣衾无着的境地,于是,卖儿卖女便司空见惯。清代法律亦准许人口买卖。但是,并非所有人口买卖均合法,拐卖就是被清律所禁止的。根据《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条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同时,《大清律例》“收留迷失子女”条还规定:“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由此可见,在非法买卖人口的方式上,清律区分了拐骗后卖与人和收留后卖与人两种情形,前者量刑更重;在卖给的对象上,区分了卖做奴婢和卖做妻妾、子孙,卖做奴婢量刑更重;在造成的严重后果上,致人受伤和致人死亡适用不同的刑罚。

因书中第4回写“英莲受了拐子这几年折磨”,所以本书的拐子,应属于直接设方略拐卖之人。其将英莲先卖给冯渊为妾,又卖给薛家为婢。结合《大清律例》“二罪俱发以重论”条规定,可判处拐子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

虽然书中还交代英莲“被拐子打怕了的”,但从后文看,英莲挨打可能只是受皮肉之苦,未达到律法规定的致伤、致死的严重后果,拐子应不会被处以绞(监候)刑。只是贾雨村“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拐子到底被处以何种刑罚不得而知。

火灾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英莲被拐之后,甄士隐再遭塌天之祸。书中写道,“葫芦庙中炸供,那些和尚不加小心,致使油锅火逸,便烧着窗纸……于是接二连三,牵五挂四,将一条街烧得如火焰山一般……只可怜甄家在隔壁,早已烧成一片瓦砾场了。”英莲被拐,只是人散,这场祝融之灾则导致了甄士隐的家破。

火灾虽在清代被视为“神祸”,但并不意味肇祸之人可免于处罚。《大清律例》“失火”条规定:“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官阙者,绞(监候)。”而对于故意放火,则根据《大清律例》“放火故烧人房屋”规定:“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监候)。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处理火案,清律区分故意与过失,实行不同的量刑。

同时,封建社会“国之大事,在祀在戎”“皇权至上”,即使是过失烧掉宗庙及宫阙,也会被判处极刑。相对而言,烧掉普通的官民房屋,即使是故意,只要不是出于盗窃财物,最多也只承担三年有期徒刑。

和尚炸供品,过失引起火灾,并烧了邻近一条街的房屋。书中未提及伤及人命,所以按律只需对和尚“笞五十”,处罚并不严重。同时,此处的葫芦庙,是僧家庙宇,并非清律特别保护的“宗庙”,所以烧了葫芦庙,和尚们罪不至绞(监候)。但根据《大清律例》“除名当差”条规定,这些和尚还应被处以“追收度牒,并令还俗”的类似行政处罚的惩罚。《红楼梦》第1回葫芦庙中的小沙弥,还俗后,成了第4回葫芦僧的门子,暗合了这一法律规定。

对于放火,清律规定罪犯除了承担比失火更重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而对于失火,清律只规定了刑事责任,而无民事赔偿责任。书中未论及甄士隐得到赔偿之事,也暗合了这一法律规定。

盗贼

遭遇火案后,甄士隐到自家田庄安身。但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书中继续写道:“偏值近年水旱不收,鼠盗蜂起,无非抢田夺地,鼠窃狗偷,民不安生,因此官兵剿捕,难以安身。甄士隐只得将田庄都折变了,便携了妻子与两个丫鬟投他岳丈家去。”

封建社会窃盗现象十分普遍,清朝尤为猖獗。就连《红楼梦》成书时的康乾盛世,也不能避免。书中“鼠盗蜂起”,亦是客观反映当时的社会现实。小农社会,因灾害、疾病等致贫,因“贫生盗”。窃盗也一直是封建社会犯罪的主流。《大清律例》关于盗贼的规定也是最多、最详细的,除了有“窃盗”“强盗”一般规定外,还有“盗印信”“盗军器”“盗马牛畜产”“亲属相盗”“盗田野谷麦”等二十几项针对性规定。

具体到甄士隐身上,尽管书中写盗贼“抢田夺地”,但田地系不动产,在政权稳固、邦国安定的时期,不至于被人抢掠而去。所以,甄士隐遭遇的应主要是田野谷麦被盗抢。

《大清律例》“窃盗”条规定:“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该条还根据盗窃财物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如一两以下杖六十。在“盗田野谷麦”条中规定:“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由此来看,窃盗甄士隐田野谷麦者,应根据盗窃谷麦折成银两的多寡计算杖刑数量、徒刑时间、流刑距离以及是否处以绞刑。只是田野谷麦系无人看守之物,较入室盗窃等较轻,不会被施以刺刑。

度牒

在经历英莲被拐、家产被烧、田产遭窃一系列厄运后,甄士隐“急忿怨痛,已有积伤”。后又遭到其岳父的欺罔诘难,甄士隐贫病交攻,生命危在旦夕。听到《好了歌》后,彻底幻灭,进而顿悟人生,最后被跛足道人度化。

然而,根据清律规定,除非取得度牒,一国臣民并不能随意出家。《大清律例》“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条规定:“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此外,清代还通过颁布条例明文规定僧道出家资格,如禁止独子出家、限制女性出家等。所以,犯罪之人,不管是落草为寇,还是出家为僧,都是再次犯罪。私自出家的普通人,不但要受刑还要强制还俗,更何况是犯罪之人。

度牒是出家的批准文书以及身份证明。取得度牒,出家才能视为合法。这种行政许可式的出家制度,契合了封建社会以农业立国的特点,反映了国家与宗教争夺人口的社会现实。从书中描写看,甄士隐出家并未拿到度牒,只是在跛足道人吟唱《好了歌》后,“将道人肩上褡裢抢了过来背着,竟不回家,同了疯道人飘飘而去。”按照清律规定,甄士隐应被杖责八十,还要责令还俗,跛足道人与其同罪。只是,书中的跛足道人和癞头和尚都是神仙。甄士隐本是“神仙一流人品”,被神仙化去,应是做了神仙,人间难觅其踪,世俗律令对他们更是鞭长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