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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之狱的真相与影响

发布时间:2023-02-17 10:47:25 作者:殷啸虎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阿云之狱是宋神宗熙宁初年发生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起著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围绕“谋杀已伤”是否适用自首减刑的问题,在朝廷官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是以君主敕令取代了法律规定,成为后来王安石推行变法改革的前奏曲。

阿云是登州(今山东烟台)的一个农家女子,在母亲死后服丧期未满时,便由尊长作主,将她许配给了一个叫韦阿大的男子。可阿云嫌韦阿大相貌丑陋,不愿意嫁给他,于是便趁韦阿大夜间独宿田间小屋熟睡之际,用刀砍杀。但终因力气太小,砍了十几刀也未能将其杀死,只是砍断了一根手指。韦阿大被砍后大声呼救,阿云则趁着天黑逃走了。官府将她抓起来审讯,还未动刑,阿云就全盘招供了。

案情清楚了,但在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上,却遇到了麻烦。阿云已经许配给了韦阿大,从法律上说属于夫妻关系,按照《宋刑统·贼盗律》的规定:谋杀丈夫的一律处斩。但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是在母亲服丧期间许配给韦阿大的,按照《宋刑统·户婚律》的规定,属于“违律为婚”,婚姻关系无效,应按照普通人谋杀处理;同时,阿云是在审讯过程中主动坦白的,按照《宋刑统·名例律》“疏议”的解释:“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的,“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因此,阿云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减谋杀罪二等,按照“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死刑减一等为流刑,流刑减一等为徒三年)的规定,判处阿云徒三年。

许遵提出的判决意见,虽然援引了《宋刑统》和敕令的规定,但忽略一个具体情节:杀伤的后果。《宋刑统》中在规定“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的同时,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比如,因盗杀伤人而自首的,盗罪可免,但杀伤罪仍要依法论处,不适用“减二等”的规定。因此,案件上报朝廷后,大理寺、审刑院认为应当按照《宋刑统》的规定,定阿云死罪,但考虑到“违律为婚”的特殊情节,奏请皇帝免除了阿云的死罪。许遵不服,上书坚持认为应当按照“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的规定处理。而刑部的复核,依然维持了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

按理说案件的审理到此就结束了。不久,许遵调任“判大理寺”,任命发布后,立即遭到了御史台的弹劾。御史台认为许遵在断阿云一案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不适合担任大理寺的长官。许遵不服,要求启动特别程序,交由“两制”(翰林学士和知制诰)审议。于是宋神宗命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共同审议此案,但两人意见迥异,司马光赞同刑部的复核意见,而王安石支持许遵的主张,两人各自向宋神宗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宋神宗支持王安石的意见,于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下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从史书记载的双方观点来看,司马光的观点更符合法理,因而也得到了多数官员尤其是司法机关官员的支持。而王安石支持许遵的主张,也有他自己的目的。宋神宗继位后,打算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改革。而进行变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要突破现行法律,以君主的“敕令”推行新法。而根据敕令对案件的处理进行裁决,无疑是树立敕令权威的机会。因此,阿云之狱争论的实质,就是律敕之争。

但宋神宗的诏令并未被官员认同。御史中丞滕甫请求再选官定议,御史钱顗则要求罢免许遵。宋神宗将此案又交由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重议。他们都赞同王安石的意见,但又遭到了法官齐恢、王师元等人的集体反对。宋神宗让王安石同法官进行集议,“反复论难,久之不决”。宋神宗无奈,只得又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不久,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王安石上任后,要求终止对此案的争论,按照原先敕令的规定处理。但判刑部刘述等人不同意,坚持要求再将案件交“两府”(中书省与枢密院)讨论,这是议事的最高决策程序。但两府的意见也不一致,多数人还是主张依照原先法律规定,不赞同王安石的观点。再争论下去,就会影响变法的决策了。于是,熙宁二年(1069年)八月再度下诏,重审了熙宁元年七月的敕令,并由开封府对拒不执行敕令的法官启动问责程序。

阿云之狱虽然尘埃落定,但争论并未终止。16年后宋神宗去世,他的母亲高太后以太皇太后身份临朝称制,任命司马光为宰相。司马光上任后,在悉数废除新法的同时,并没有忘记阿云之狱的争论。司马光并不敢公然废除宋神宗的敕令,只是以新皇帝宋哲宗的名义发布一道诏令:“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实际上并没有触及阿云之狱争论的核心问题,即“谋杀已伤”是否适用自首的问题,充其量只是借此发泄自己的不满、挽回一丝颜面而已。即便如此,这一规定也遭到了质疑。时任给事中的范纯仁就认为,对“持杖强盗一律不得减等深为太重”,建议对强盗等罪“按问欲举”也应根据情节予以适用。为此,于次年(1086年)又规定:“犯罪因疑被执,如因诘问,能自首服,并依按问欲举自首法。”算是为这场争论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