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
发布时间:2024-01-19 09:42:38 作者:殷啸虎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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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八股取士”的影响,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里,明代科举考试的文章文体严格受限于八股文,应考者不能发挥个人见解,文章内容空洞无物,因而受到后人的诟病。其实,八股文只是一种考试的文体,在明代科举考试的最后一个环节——殿试的策问中,依然延续了宋代以来的传统,不仅文体是散文体,而且内容也是围绕安邦治国、经世济民的主题,阐释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回答朝廷所关心的现实问题,其中不少是同国家的法制建设相关的。
明太祖朱元璋以法立国,后世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反映在殿试的策问里,有关法制建设主要聚焦于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法制建设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如成化八年(1472年)策问提出的“刑法以肃内者严矣,未能使奸顽惩艾而不敢犯”,正德十二年(1517年)策问也提出:“近守祖宗之法,而行法犹有所未逮,其故安在?”二是关于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关系问题,如弘治十八年(1505年)策问提出:“朕惟自古帝王之致治,其端固多,而其大不过曰道、曰法而已。”三是法制建设过程中所要解决的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如正统十三年(1448年)策问提出:“刑所以待有罪,必待有罪而后刑,则天下有遗恶。古先圣王无遗善无遗恶,必有不待有功而爵,有罪而刑者矣,其事安在?”而状元们在对策时提出的有关见解和主张,也是有的放矢,针对具体问题,阐述了自己对法制建设的认识和观点。这些认识和见解作为状元策的内容被接受,至少是适应了执政者的要求与看法,反映了当时基本的法制主张。
其一,治国之道与法制建设。这也是状元策有关法制建设关注度最高的问题。法是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之一,这至少在状元策里应该是一个基本共识。天顺四年(1460年)状元王一夔在对策中说:“帝王治天下之术非一端也,然所行之要不越乎礼乐刑政而已。”礼乐为本,以教化百姓,而“政者,法制禁令也,所以一民之行……刑者,墨劓剕宫大辟也,所以防民之奸,而惩其恣肆焉”。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状元费宏在对策中也说“致治之道存乎法”“非法无以维天下之势”,因此帝王要建立宏图大业,必须建章立制“以尽天下之治,以贻子孙之谋,以为长治久安之计”。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明代理学占据了思想文化的主导地位,因而状元策在谈到法制建设问题时,也大都把理学所主张的“正心诚意”作为推行法制建设的关键。天顺四年状元王一夔在对策中就说:“陛下能于礼、乐、刑、政之用,一本于诚,则治化之盛,又何患乎不与唐虞三代同驱而并驾哉!”成化五年(1469年)状元张升在对策中也说:“治本于道,道本于诚,非道不足以善治,非诚不足以立道。”因此,只有君主诚心推行法制建设,才能取得实效。
其二,治法与治人。与前代学者一样,明代的状元们在回答法制建设的问题时,也都把人的作用放在很重要的地位,所谓先有治人,然后才能有治法。成化八年状元吴宽在对策中提出“天下之事,非法不能以自举;天下之法,非人不能以自行。故法所以举其事,而人所以行其法者也”,而“法之立也本无弊,法之用也始有弊。法不自用,待人而后用”。他专门以负责审判的典狱官为例“典狱而非其人,则狱多冤抑”,因此,“夫典狱者,下既得乎人情,上不徇乎君之意,则刑之所加皆得其当,而奸顽岂有不惩艾者哉”。成化二十三年状元费宏在对策中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法之立也,本无不宜;法之行也,始有其弊。因其弊而救之,则存乎其人。”
而治人的关键,则在于治心。成化八年状元吴宽在对策中谈到三者的关系时就认为:“欲事之举也,在乎法,有治法而天下无不举之事;欲法之行也,在乎人,有治人而天下无不行之法;欲人之用也,在乎心,有治心而天下无不用之人。”并特别指出,那些司法审判官在“听狱之际,一或不尽其心,则刑有不得其当者”。成化十一年(1475年)状元谢迁在对策中也认为“有其政而无其心,是谓徒法,徒法不能以自行”,因此“仁政本之仁心,则内外兼举,本末不遗,而为治之道得矣”。
最后,如何实施法制。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一些状元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关于德与刑兼用的问题,嘉靖十七年(1538年)状元茅瓒在对策中指出:“道之相兼以适其宜也,然天下之势有强弱,而人君之政有德与刑。”“故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甫刑……后世不师古,遂以为三代之治纯用德而不用刑,何失之远欤?”关于宽猛相济问题,永乐十年(1412年)状元马铎在回答策问提出的“盖为治之道,宽猛相济,各适其宜”时说:“宽而不流于姑息,有猛者存;猛而不偏于苛察,有宽者在。严而泰,和而节,此理之自然,治道之全体也。”关于发挥刑罚预防犯罪作用的问题,正统十三年状元彭时在回答策问提出的“必待有罪而后刑,则天下有遗恶”的问题时说:“若必待有罪而后刑,则天下之恶未形于行者,必至于苟免,何以使之皆知所惩而远罪乎?”因此,“欲人皆远于罪,不待刑罚而自惩”,就应当“罚不徒罚,罚一人而千万人知惩”,如此则“何忧乎天下人之不皆远于罪哉”。
值得一提的是,在明代的状元策里,还有专门谈法制建设问题的。如万历十七年(1589年)殿试策问就聚焦于“制礼立法非难,遵礼守法为难”,因而如何才能做到“法举而令行”的问题,状元焦竑在对策中,详细阐述了完善国家法制的重要性,提出要倡导礼教,厉行法制,认为“法度者,稗民之辔衔也”,并提出“凌肆虽贵近必斥,权横虽身后必诛”,从而达到“使天下分定而心安,威行而志慑”的目的。